當局修訂防火規章消防權限
律師:特定場所保留司法命令
【本報消息】防火安全和建築法例牽涉範圍廣泛,政府修法建議讓工務局及消防局可進入任何樓宇或場地執行涉及防火的監察職務。對於應否保留進入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須獲當事人同意或司法命令狀,有律師認為有保留需要,勿輕易犧牲法律對居民隱私權的保護。
政府將《防火安全規章》的適用範圍由一般樓宇,擴大至包括特定的場地,並重新制訂消防局的權限、防火安全資格制度、處罰制度及合法性監督措施等規範,制訂《樓宇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
當中的合法性監督措施,建議工務局及消防局可進入任何樓宇或場地執行監察職務,但對於住宅、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無佔用人的同意,須取得司法命令狀方可進入。法案正在立法會二常會審議,政府正研究是否採納委員會委員的意見,進入律師事務所或診所免司法命令狀。
就有委員質疑,當局對待該兩種場所與其他場所的處理方式不同,大律師梁永本指出,基本法、《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都有對住宅和其他房屋的保護,不受侵犯。當中進入律師事務所或診所,搜索要求比一般住宅嚴格,要有法官和機構負責人在場,可見法律保護的法益更大,才有嚴謹的要求。
保障客戶隱私
他表示,法案是允許當局人員對例如阻塞走火通道、存在影響防火安全的非法工程時進入場所執行職務,但並不同於火警等緊急情況。同時,指出律師事務所和診所面對着隨時有客戶諮詢、診症及存有大量客戶資料,如果隨隨便便可以毋須佔用人同意或司法命令狀而進入,是對客戶隱私權的侵害。因此有必要保留司法命令狀的規定,更甚,銀行等場所都需要。
同在二常會審議的《都巿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對有即時倒塌危險、危害公共衛生或人身安全等建築訂有勒遷措施,工務局長可命令勒遷,除非屬法律規定的緊急避險情況,進入住所仍要佔用人同意或取得司法命令狀,當中對律師樓或診所未有明確規範。
梁永本認為,兩部法案對待相同場所的做法不一樣,應當統一;同時,值得探討是否要按現制,繼續採用勒遷採簡易程序。他認為,立法者應當考慮及了解現行法律的執行情況,如果執行理想,就毋須改變現行法律規定,否則會犧牲現行法律就某方面所保護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