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法案增設違令罪減罰款
按需否緊急通知定刑事或行政違法
【本報消息】正在立法會二常會審議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建議新增刑事責任,訂立違令罪。政府與委員會開會後,決定按是否屬需緊急通知情況而定是刑事抑或行政違法,並調低了部分罰款金額。
無理拒收通知負刑責
會議昨下午三時舉行,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總結,主要討論處罰制度。增設違令罪規定方面,按照原第四十五條規定,任何人拒絕工務局及消防局人員執行監察職務,以及第三人接受監察人員依法作出的通知後,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未告知被通知人存在有關的通知及可取走通知複本,均構成違令罪。
陳澤武表示,第三十六條需要緊急通知的情況,被通知人(例如業主)或第三人拒絕接收通知並無法律後果,反而第三人收到通知後沒有告知被通知人,須承擔刑事責任。政府聽了意見後也認為有問題,於是修改內容。
現分緊急情況和非緊急情況。當可能對人的生命或身體完整性造成迫切危險的情況而需要作出緊急通知時,被通知人或第三人仍然拒絕接收通知、拒絕簽署或拒交回已簽署的複本,如沒有正當理由,均須負上刑事責任。若是非緊急通知,則屬行政違法,可被罰款三百至一千五百元。監察人員在給信時,也要說明清楚須承擔的責任,委員會認同改動。
中止註冊憂防火真空
另外,違反法案的輕微行政違法,可被罰款二千至二萬元。有意見指出,管理員通過消防局的特別培訓課程可兼任樓宇安全負責人,擔心將來法律生效後無管理員肯做。政府經考慮,如是安全負責人違反義務,罰款三百至一千五百元,若果欠款,也有對業主或管理公司的連帶責任。
違反防火安全規章視為極嚴重行政違法,政府指現正草擬有關規章,現已有三百多條,有委員擔心不清晰易“踩地雷”。政府舉例阻塞消防通道、雲梯車靠近樓宇、疏散通道上造成阻礙,不一定放在規章,會寫入法律,以更加清晰。
關於第五十條附加處罰,除罰款外,可中止合資格企業的註冊,為期最長兩年。委員會關注已簽合同提供防火安全、維修保養或檢查,中止企業註冊會否出現防火“真空”,業主又有否知情權,政府表示會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