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百香果女孩案兇手伏法
據中新社南寧報道: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廣西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兇手楊光毅執行死刑。
慘遭刺眼強姦拋屍
二○一八年十月六日,十歲的“小燕子”在販賣自家的百香果返家途中,被同村廿九歲村民楊光毅持刀刺傷雙眼及頸部並強姦。楊光毅在施暴後,拿走小燕子販賣百香果所得卅二元,將小燕子裝入蛇皮袋,扔至水坑中浸泡,後將其拋屍在一處山坡。
楊光毅因犯強姦罪,於二○一九年七月十二日被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楊光毅不服,提出上訴。廣西高級人民法院於二○二○年三月廿五日作出第二審刑事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楊光毅限制減刑。
二審改判兇手死刑
判決生效後,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該案調卷審查。審查期間,被害人的母親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經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於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廣西高院經依法再審,於二○二○年十二月廿五日作出再審刑事判決,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罪行突破國法界線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經事先預謀,攜帶刀具強行劫持同村幼女楊某某至山上,使用殘忍的暴力手段實施姦淫,致楊某某死亡。案發後,楊光毅在父親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強姦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犯罪事實,係自首,但綜合考慮其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楊光毅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自首的具體情況,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楊光毅的犯罪行為既違國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嚴重突破國家法律界線,嚴重挑戰倫理道德底線,嚴重衝擊社會公共安全紅線。廣西高院再審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核准。
執行死刑前,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告知楊光毅可以申請會見近親屬,但楊光毅拒絕申請。
據廣西高院介紹,近年來,當地法院加強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除了上述案件外,還從快審理在幼兒園砍殺兒童、教師惡性案件,判處被告人李小文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