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樓及私人醫務所勒遷需司法命令狀
二常會:建築防火兩法需配合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日續審議分析《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勒遷並不豁免須事先取得司法命令狀後方可不經任何人同意進入其住所。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指出,現時法例除了進入民居外,律師樓及私人醫務所現時勒遷都需要司法命令狀。委員會指,希望了解政府取態,會否參照同時審議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同樣豁免兩類場所。
地基結構保養十年
在保養及維修義務方面,法案建議為使建築物經常保持良好的條件,尤其是安全、衛生、整體美觀方面,當有需要時,應進行建築物保養維修工程,尤其自發出使用准照之日起十年,仍未進行保養及維修工程者。陳澤武表示,條文生效後適用於新舊樓宇,條文指“當有需要時”即驗樓非強制性。但委員會關注法案的“包底”處罰條款,如違反該法律規定,且無規定特別處罰時,對自然人或法人會科處罰款。委員會希望政府回應“包底”的處罰條款,是否就不適用於處罰違反建築物保養維修的第一款。
陳澤武稱,法案建議建築商須對工程質量有保證,地基及主體結構保養為十年,外牆飾面、建築物防水、電力系統、雨水及污水排放系統、防火安全系統等保養為五年。若保證期內發生問題,建築商有責任保養維修。但過了保證期後,責任則歸於業主。法案亦提到,如發現建築物有缺乏保養的跡象,業主會需提交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其內列出須進行工作、措施或工程,並定出有關期間。
筆錄文件動產清單
勒遷程序方面,法案建議除了民居,律師樓及私人醫務所現時勒遷都需要司法命令狀。陳澤武指出,委員會提出為何只有律師樓及醫務所需要司法命令狀,其他如傳媒機構、信用機構、會計師行、銀行等同樣有機密文件。正在立法會討論《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也有類似條例,委員會認為兩份法案應互相配合,將了解政府取態。
此外,法案建議如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於勒遷及拆卸現場發現具價值的文件或動產,須編訂載有該等文件或動產清單和照片記錄的事件筆錄,該筆錄須由協助行動的治安警察局人員共同簽署。當中,“具價值的動產”是指價值明顯超過一萬元。委員會對動產及文件的估值操作存疑,認為會否需要財政局、消防局等其他政府部門人員在場。
陳澤武稱,目前法案審議進度理想,預計再經兩次會議後,將會整理問題清單,農曆年後會邀請政府代表列席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