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兩階段修法 無減監管力度
李司:採購取平衡
【本報消息】“公共採購法”沿用超過三十六年,過去廉署及審計署均揭露多宗違規採購事件,修法一拖再拖。政府昨終提交《修改〈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之開支制度〉》法案到立法會一般性討論,提出調升公共採購門檻金額至六倍,並分兩階段立法。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昨透露,下一階段修法計劃明年提案。
議員憂分段修法
十多名議員關注金額提升至六倍的理據,並表達對修法分階段的擔憂,認為一併修法才能完善監管,提升透明度。
李靜儀認為應加強相應的監管制度,並要求政府交代如何應對下一階段立法之前的缺陷;林玉鳳認為當年公開諮詢中公眾關心的方向未在法案有所闡述,關注公共採購的質量、公平及透明度應有所體現;梁孫旭及高天賜均關注修法後如何促進公平競爭及高透明度。
葉兆佳指提案較簡單,要求政府解釋提升至六倍的理據;麥瑞權認為物價上漲尤其建材升幅大,認為門檻金額調幅或仍不足夠。蘇嘉豪不反對提升門檻金額,但對修法方向表示不接受,擔心先後立法令沿用三十多年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失衡,或“好心做壞事” ;吳國昌亦關注修法分兩階段需時較長,應一併立法以加強監察;區錦新亦對政府提出修法分兩步走表示不放心。
二部法律須細化
李偉農強調,政府並非迴避應做的事,而是考慮到現時政府採購、經濟活動需與時並進,修法立法不是短時間的事,故工作上先調整,但並無減監管方式。
政府爭取本會期把部分工作先行,第二部分涉及境外採購委員會進一步強化、細緻監管及競爭性談判等新元素,亦涉及國際通行的原則及規例,要在第二部法律細化,李偉農強調“真係需要啲時間”。
李偉農表示,現時已有事前、中、後監管機制,包括預算綱要法的規定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在採購過程,相關採購小組要遵照公務採購程序指引尤其廉署指引,行政程序法典相關的迴避制度、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等,以及政府每季須向立法會小組提交PIDDA等。多次重申在第二部法律出台前已有完整制度監管,且不能透過一部採購法解決所有問題,除了制度,亦有人的關係。
諮詢認六倍適合
對於議員關注調升金額的數據,李偉農重申,相關法令於一九八四年制訂,雖然一九八九年有更改相關金額,但人工、本地區收入、建材價格等有所調升,政府經過深思熟慮,且有數據支持下調整,比如本地區生產總值,工資特別是建築工人一九八八年、二○一九年及去年的薪酬變化,並以鋼材、沙石、混凝土及磚塊等建材作完整計算,法案通過後細則性審議時再作介紹。
李偉農續稱,升至六倍孰多孰少,各有看法,但總要取平衡,諮詢公眾及業界認為是適合;若繼續使用上世紀八十年代制訂的金額採購,不只是行政效率問題,政府的採購對促進經濟活動也是重要一環。
監管制度方面,李偉農認為要不斷與時並進,令採購制度在陽光之下接受公眾監管,而且制度訂立後不可能無需再改,應動態調整,關鍵是整個制度進步中;至於未來採購法進一步透過規範性文件、技術條文去細化及規範,政府持開放態度。
調整門檻提效率
李偉農補充,一九八九年本地區生產總值是二百一十七億元,二○一九年是四千四百五十一億元,綜合物價指數一九九九年與二○一九年對比的變動率約七成六等;經計算及評估,建築業界及工務部門認為六倍是適合,是作為平衡的考慮。
財政局長容光亮表示,行政效率及監管如何適度平衡,連串監管步驟或起到阻嚇作用,但行政相對繁複,需時越長。舉例二○一九年及二○二○年需簽訂的書面合同數量分別是三千一百八十九和二千五百四十一份,若按調整門檻金額計算後,所需簽訂的合同數量為五百三十八份和三百四十八份,相應減幅均逾八成,可提升行政效率。
法案一般性通過
法案在出席的二十五名議員贊成、四名議員反對、兩名議員棄權下獲一般性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