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千五萬工程四百五萬採購服務始招標
採購門檻金額升至六倍
【本報消息】“公共採購法”分兩階段立法,當中《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之開支制度〉》法案,建議將各採購程序的門檻金額調升至六倍,即日後等於或超過一千五百萬元的工程、四百五十萬元的採購服務才需要公開招標。
分兩階段立採購法
立法會昨繼續舉行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修改〈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之開支制度〉》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引介法案時表示,將分兩階段進行有關立法工作:第一階段是修改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有關公共採購程序的各項門檻金額規定;第二階段將全面就公共採購法律制度進行立法。
李偉農指,現行公共採購法律制度已實施多年,為了與時俱進、提升公共行政效率及加強對公共採購程序的監督,有需要優化相關法例。為此,特區政府於二○一八年已就完善公共採購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吸納公開諮詢及各公共部門意見後,建議分兩階段進行有關立法工作。
舊法過時窒礙採購
有關立法計劃已載於今年施政報告之內。同時,施政報告亦已將第一階段《修改〈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之開支制度〉》法案,作為本年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案的其中一項立法項目。
考慮到該法令已實施超過三十年,所訂定的各項採購金額已明顯不合時宜,既追不上物價上漲及社會發展,亦窒礙公共部門採購工作的有效進行,這是目前比較突出並需要優先處理的問題。
材料工資變動調升
李偉農稱,經參照本澳消費產品、生產原料、建築材料價格、工資薪酬等變動,經公開諮詢及綜合評估後,當局建議修改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調升涉各項公共採購程序的門檻金額為現行金額的六倍。例如,法案建議將現行一般情況下預計取得財貨及服務金額不低於七十五萬元、須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的公共採購金額,調升至六倍即四百五十萬元。
最後,考慮到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至今尚未有正式法定的中文文本,故此,特區政府亦建議藉本次修法的機會,重新公佈整份經修改後的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的中文及葡文正式文本,以便讓公眾、企業及公共部門將更好地掌握法令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