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露行為”可判監
我們有時會聽到新聞報道,某人在他人面前露出性器官,涉嫌觸犯《刑法典》的“暴露行為罪”。為讓大家進一步了解該犯罪,今日本欄簡介有關規定。
根據《刑法典》規定,“暴露行為罪”是指在他人面前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騷擾他人,例如故意展示或顯露自己的性器官而騷擾他人。該犯罪最高可被判處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此外,根據《刑法典》“對兒童的性侵犯罪”的規定,如果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最高可判處三年徒刑;如意圖營利作出該行為(例如收取該等未成年人的門票,在其面前暴露性器官作表演),可被判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實施上述犯罪時,如果被害人是行為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或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收養行為人的人或被行為人收養的人、行為人二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例如自己或配偶的兄弟姊妹)、受行為人監護或保佐,或行為人是利用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於自己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自己而實施有關犯罪行為,則屬法定加重情節,相關刑罰的最低限度(如條文未寫明徒刑及罰金的最低限度,則各自的最低限度分別為一個月徒刑及十日罰金)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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