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倡生效日起九十日後准照失效
街市檔販須訂新租約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法案建議,現有公共街市及小販大樓內的小販准照或散檔准照,將於法案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後失效,准照持有人須於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與署方訂立新的租賃合同,逾期攤位將被收回。新租約為三年期限,可續期。
可保租或轉法定人
會議昨日上午十時舉行,一常會主席何潤生、秘書馬志成會後向傳媒總結。何潤生介紹街市攤販過渡至租賃合同的安排:一、若承租人僅一個攤位,可於法律生效之日起計九十日內,選擇保留租賃攤位或移轉檔位予“法定人士”。“法定人士”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協助人及已登記五年或以上的僱員。
二、承租多個攤位的承租人,可於法律生效之日起計九十日內,選擇保留租賃一個攤位,及移轉其餘檔位予“法定人士”。三、若攤位承租人為兩人,可於法律生效之日起計九十日內,選擇保留繼續共同租賃攤位或由其中一人租賃攤位,又或共同移轉攤位租賃合同予“法定人士”。
另外,已訂立租賃合同者,可於法律生效起計三年內向市政署申請將攤位移轉予“法定人士”;或自其滿六十五歲起計三年內將攤位租賃合同地位移轉予配偶或子女。
趁適應期思考安排
何潤生表示,考慮到政府要制訂租賃合同範本、街市指引及開展新法的宣傳工作,相信法案會有一個較長的待生效期,攤販可趁此段時間思考未來攤位的安排。攤販可選擇自租或讓予法定人士租賃,即使自己租賃並簽署新租約後,亦可在三年內再把攤位轉移給法定人士。年滿六十五歲後,並多一次機會選擇轉移攤位至配偶或子女,認為過渡條文已相對有彈性。
規管九街市千攤檔
何潤生表示,“街市法”主要規管現有九個街市約一千個攤檔及攤販。義字街、三盞燈等小販准照,則按照現行制度規管,未來會再修法規範,但暫未有修法時間。委員會已與政府代表完成首輪問題的討論,雙方顧問將續進行技術會議。委員會並希望政府提供街市攤販租賃合同的框架、須遵守的指引、街市攤檔的收費、攤販年齡層等資料,以便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