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昨續審公共街市管理制度
守法合規攤販續租擬不設限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續審《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後,委員會主席何潤生稱,政府解釋為何租賃合同期間設為三年,原因是參考香港做法;攤販擔心續約的問題,政府指只要承租人在合同期內遵守法律和合同規範,將獲續租,續租次數不限。
為防止“租上租”等不法行為,法案建議承租人須親身經營業務,政府表示,要求承租人親自經營業務日數每年不少於二百四十日。至於為何需要親身經營,他引述政府指出,二○一八年法律公開諮詢時,有意見認為經營者必須親身經營攤檔,以防止“租上租”,但考慮到承租人的合理休息權,故在餘下的一百二十日,可通過協助人或僱員經營攤位。
將訂明休息機制
政府解釋,持續經營業務是要求承租人對街市攤位需以持續方式經營,從而保障攤位日常運作,其可透過協助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或僱員協助經營。目前,在市政署登記的街市攤檔僱員均為本地居民。若攤位無協助人或僱員,將來市政署也會與承租人在合同訂明休息機制。只要按照合同訂明的休息機制,均視為持續經營。
輕微違反待研議
會上,亦討論簡化續租程序,政府回應指會思考並完善該條文。市政署解除合同方面,法案建議在一年內違反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違反公共街市指引,以及違反持續經營業務的規定等合同義務三次,又或在三年內違反上述義務達五次,市政署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委員會認為有關規定較嚴格,對於一些輕微違反,是否可適度放寬。政府答應會作思考研究。
關於巡查監督機制,他引述政府表示,租賃合同將根據不同經營業務的品種,作不同的業務經營時間要求。另外,委員會希望政府提前公佈更多管理公共街市指引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