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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第B08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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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文員傷人致命囚三年

初院宣判名門世家殺人案

兩年前氹仔名門世家私家車拖行女子案

女文員傷人致命囚三年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宣判一八年氹仔盧廉若馬路名門世家發生的殺人案。本地女子涉以名車拖行傷害男友的前度女友,最後導致對方死亡。被告應訊時否認故意傷人,辯稱踏錯油門肇禍。合議庭認為其供詞不可信,裁定其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致死罪成,判囚三年,賠償約二百七十九萬元。

男友離開冇用手剎

被告蕭寶珊,女,二十七歲,報稱文員,涉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致死罪。

案情顯示,從未查明的日子開始,女事主與華某交往,並遷入氹仔星河灣名門世家某單位。華某可駕駛其姐名下的輕型汽車,牌子為平治,型號E250,“手剎”設於“剎車腳踏左邊”,相關汽車屬自動波,啟動汽車時需腳踩“剎車”,同時將車匙擺放在車廂內有效位置感應後,再以人手按下“Engine Start”才能起動。

自未查明日子,華某與蕭寶珊開始交往。期間,華某將上述汽車備用匙交予蕭寶珊保管,蕭寶珊可以自行使用該車輛。

一八年十一月二日晚上,華某駕駛車輛回名門世家,將車輛停泊在六樓平台近五座至六座外圍,雖有熄匙但沒有用“手剎”。華某離開車輛,蕭寶珊則在副駕駛座等待華某。

兩女爭吵駕車離開

晚上十一時五十三分,女事主進入名門世家,發現蕭寶珊坐在相關車輛的副駕駛座,便主動打開駕駛座車門,站在車門與駕駛之間詢問蕭寶珊“點解坐喺度?”,對方回答“等人囉”。女事主說“呢架車唔係畀你坐口架”。

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蕭寶珊從副駕駛座爬到駕駛座,女事主仍站在車門與駕駛座之間。蕭寶珊告知華某相關情況,對方着其駕車離開。蕭寶珊用右腳踩着停車踏板,同時用手按鍵啟動汽車引擎,車頭燈亮起,打算駕車離開。女事主見狀,將上半身俯入車廂,伸手取走放在中央控制台的車匙。

由於蕭寶珊身上有備用車匙,立即用右腳踩着停車踏板同時用手轉入D檔,再用右腳踩油門啟動該車,意欲將車駛離該處。當時女事主仍站在車輛駕駛門旁,車門仍處開啟狀態。蕭寶珊啟動車輛後向右扭動方向盤前行,並刮蹭到女事主,使其失去平衡跌在地上,並被車輛輾過頭部。蕭寶珊向前駛出十米後停下,並下車緩慢走向女事主,發現對方俯臥地面一動不動,自行將女事主身體翻轉,察看對方。上述大廈保安員見狀立即報警求助。女事主隨即送到山頂醫院接受醫療,並於同月十八日不治。

錄像揭非錯踏油門

蕭寶珊於庭上供稱,其當時是想踩腳刹,不過錯踩油門肇禍。法官則指出,根據錄影資料顯示車輛的剎車燈情況,蕭寶珊先踩剎車腳踏板再按啟動鍵着車,着車後鬆開剎車腳踏板,約兩秒後再踩剎車腳板,顯示為着車輛行駛而將變速箱由P檔轉為D檔時必須踩着剎車腳踏板,之後其再鬆開剎車腳踏板並踩油門行駛汽車。

法官稱,由錄影資料得知,蕭寶珊由着車至行駛符合車輛的正常啟動及行駛程序,過程連貫,未見車輛突然衝前。影像與蕭寶珊辯稱自己着車後一直踩着剎車板,之後踩油門的情況不符。認為蕭寶珊的供詞難以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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