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地失效決定無涉行政違法或失當
廉署四建議促當局秉公主導
【本報消息】廉政公署昨公佈《關於七十四個被宣告臨時性租賃批給失效之土地審批卷宗之調查報告》。廉署在分析有關事實及法律適用的層面上,未見行政當局在七十四個土地租賃批給卷宗中宣告有關土地批給失效的決定上存在違法或不當,並提出權限當局善用土地批給合同主導地位的角色等四點建議。
承批無履責未追究
廉署表示,工務局過往因執法欠嚴,在面對眾多未有按照法律規定或原土地批給合同所訂定的條款,在相關土地利用期間內提交符合原合同條款的建築方案的土地承批人的請求,未有及時追究土地承批人不切實履行批給合同義務的過錯,甚至轉而忍受被質疑妨礙土地承批人利用土地的無理指責。
按規定收地予肯定
顯示有權限當局在具行政合同性質的土地臨時性批給合同中,確實有需要擔好主導的角色,適時主動對有關土地承批人履行批給合同義務的情況作出跟進及監督的工作;並為維護全澳市民整體利益,採取適當措施及清晰透明的態度,完善監督和管理土地利用的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或批給合同原意的請求明確駁回,確保本澳土地資源能按照新《土地法》及批給合同的條款被有效及充分地利用。
但提到行政當局自二○一五年起,分別以可歸責於土地承批人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的原因或以租賃期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先後宣告有關土地批給失效之後,已陸續採取跨部門聯合清遷行動,將有關土地收回並作騰空及清遷整治,效率有目共睹;並對行政當局執行《土地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土地公共利益的決心,予以肯定。
招標常態直批例外
為一步完善有關土地審批程序及監督工作,廉署提出四點建議:一是公開招標應是常態,直接批給則是例外。為着合法性原則的實現,行政當局今後開展土地臨時性批給的程序時,必須嚴格執行法律對程序上的要求,在豁免公開招標的情況下須予以充足的理由說明。
批地不發展冇情講
二是及時執行新《土地法》各項規定,尤須落實不利用土地的處罰機制。廉署認為,對於未來作出的臨時性土地租賃批給,根據新《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一旦承批人在土地利用期間仍未完成土地利用,無需證明其過錯,即可開展研究相關處罰機制的可執行性,包括罰款及宣告臨時性租賃批給失效;待至土地租賃期間完成,更是強制性須宣告有關土地的臨時性租賃批給失效,以便釋放有關土地的權利,重新加以善用,這才是及時正確適用法律,才能有效維護公共資源利益之方向。
勘查進度避免投機
三是善用土地批給合同中的地位。行政當局必須嚴格監督土地承批人履行新《土地法》相關規定及有關土地批給合同的義務,尤其切實執行《土地法》第一百○三條至第一百○六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於土地承批人要求更改土地利用或修改土地用途的要求,應採主導地位,對應否決請求時態度明確,忌以拖拉;對於具體監督工作上則須注意土地承批人利用土地的各個期間的遵行,甚至應定期派員實地勘查有關土地的實質利用情況及進度等,尤其須避免有人利用土地資源投機謀利。
平衡公共私人利益
四是在審批土地承批人提交的建築方案的過程中,行政當局應同時顧及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間的平衡,尤其應以將土地資源充分並適時被利用,以及城市可持續發展為最主要批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