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指工務局監管批地不力無利用
閒地壞管治威信
【本報消息】廉政公署昨公佈《關於七十四個被宣告臨時性租賃批給失效之土地審批卷宗之調查報告》,在分析有關事實及法律適用的層面上,未見行政當局在土地租賃批給卷宗中宣告有關土地批給失效的決定存在違法或不當。惟土地閒置多時,致使坊間對政府管理土地的工作產生負面猜疑,影響管治威信。
遲跟進被拖十數載
廉署綜合涉案土地卷宗所顯示的情況,發現其中六十八個批給卷宗所涉及的地段的土地利用原期間或延長期間,均在二○一四年三月份新《土地法》生效之前就已屆滿,對於這種可能已滿足法律所規定的批給失效的情況,工務局從二○一○年起才開始作出跟進。
廉署以內地及香港為例,縱使當地所訂定的土地租賃期較澳門為長,但同時當地土地監管部門會嚴格監察土地利用的情況,原則上不會容許發展商隨意更改土地用途,且一旦發展商無合理理由逾期未完成建造工程,將會依法收回有關土地,不會出現土地被拖延十數載亦未完成利用的情況。
應適當採監管措施
對於土地利用期屆滿仍未完成土地利用的個案,廉署比較內地及香港的情況,認為本澳的土地法律規範的規定與鄰近地區大同小異。
問題的核心並非在於土地法律規範的完善與否,而是在於監督及管理土地利用的有權限機關有否採取適當措施,以監管土地承批人切實履行義務,確保有關土地在特定期間內被充分利用。一旦出現土地承批人逾期不履行有關土地批給合同的情況,應及時作出跟進及反應。
改用途轉手變閒置
廉署以鄰近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的土地,南灣湖計劃C、D區十三幅地段為例,指出工務局沒有及時執法,未盡主動監督及跟進土地承批人履行有關土地臨時性批給合同的責任,亦無及時跟進有關土地可能已滿足臨時性批給失效的規定。
可能有利土地承批人有更多的時間不斷向行政當局提出不同的要求,尤其是修改土地用途、更改原訂合同條款所訂定的樓宇建築面積,甚至將有關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第三人而從中獲利。有關土地則因一直無被好好利用而持續被閒置多時,致使坊間對政府管理土地的工作產生諸多負面猜疑,情況值得有權限當局深刻反思及檢討。
承批違規延誤審批
至於外界質疑工務局拖延審批,導致土地承批人無法在土地租賃期內完成土地利用,廉署認為有關指責並不成立。廉署指出,所有個案均是承批人無依時遞交最起碼符合批給合同原條款的建築計劃,又或工務局審批計劃後承批人不依時作出後續跟進所造成。
且每當承批人遞交的建築計劃明顯不符合原要求,就會導致工務局須重新研究城市規劃,無可避免地須耗費更多時間徵詢其他權限部門的意見。此舉實非工務局延誤審批計劃,反而是因承批人明顯違背臨時性批給合同原條件而導致延誤土地利用。
不應輕忽法律程序
此外,廉署經全面調查所得,涉案七十四個土地的審批程序中,有部分臨時性租賃批給的土地是以豁免公開招標的方式作出租賃批給,但未見有權限當局在審批意見書中提供相應的理由說明,亦未見有引用任何相關法律規定。
須指出,無論舊《土地法》抑或新《土地法》均規定行政當局在臨時批給土地之前必須先公開招標。當符合特定前提時,須強制性或可豁免公開招標。
廉署強調,儘管涉案的七十四個土地批給決定均由回歸前澳葡政府所作出,此種疏漏雖不至導致有關土地租賃批給的行為無效,但這種屬程序上的瑕疵,有可能成為不當事情,一旦在法定期間內被適當提起,將影響有關批給行為的法律效力。澳門特區政府在將來的土地租賃批給上不應輕忽此程序問題,以免重蹈前車之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