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刑責年齡降至十二歲
【中新社北京廿六日電】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廿六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明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修正案規定在“特定情形、特別程序”的前提下,十二至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也將承擔刑事責任。
低齡犯罪時有發生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在中國時有發生。
對此,修正案將現行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經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表示,作出這樣修改,堅持了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結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點,兼顧被害人和社會的感受,明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極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條件的微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