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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
第A1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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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司:十年保質合理較鄰地高

立法會大會昨日一般性通過《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

強制驗樓未納入《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立會一般性通過

羅司:十年保質合理較鄰地高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大會一般性通過《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會議。引介指出,在工程質量方面,法案建議強化質量保證規定,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對其他施工部分及設施的保證期為五年。議員蘇嘉豪關注工程保質年期是否足夠,葉兆佳希望保質期不要成為使用年期。羅立文回應指,有關保養年期已較鄰近地區高,認為規定合理。

須每五年保養維修

議員宋碧琪關注若工程公司倒閉,有關保養責任如何追討。羅立文舉例,“購買手機都有保養年期,過保養時間就自己顧自己,屋都一樣”,買什麼都設有保養期限,一旦大業主賣給小業主,即將業權轉給小業主。訂出期限因為不希望樓宇一賣建築商就“甩身”,未來政府在法案細則性討論時,會檢討有何方法盡量保障小業主權益。

為加強業權人對樓宇保養維修的承擔,法案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有議員關注法律的具體執行,羅立文稱,現時雖然法律要求業主每五年要驗樓,但沒有罰則。現時至少有法可依,已是一個進步,在制度下方便政府執行處罰。對於建築商保養範圍,是正常使用大廈情況,不正常使用則不包括。牽涉執行的問題,羅司稱如是大廈公共部分會罰整幢大廈,私人地方則是業主個人問題,但坦言能否罰得到是另一回事。

強制驗樓獨立成法

羅立文在引介時提到,法案沒有引入強制驗樓制度,並解釋強制驗樓並非寫兩三條條文便可以解決,若業主不願意配合驗樓,由政府負責驗樓,其後又要追討有關費用,程序費時失事。羅立文稱,強制驗樓“講就易,做就難。”故此,為免拖慢《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的立法工作,有意就強制驗樓獨立立法。

法案建議,對不遵守禁制令,或不按命令進行為糾正安全或衛生的惡劣狀況所需工程,將中止相關樓宇或單位水電供應,或通知物業登記局在有關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羅立文形容斷水斷電是最後手段,希望能起到阻嚇性。議員高天賜質疑法案提出工務局可把接獲的工程計劃判給予具資格實體審閱,羅立文強調,政府是購買服務讓私人機構審閱圖則,最後由工務局決定是否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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