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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6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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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法擬超高樓設“安全崗”

黃潔貞(左)、陳澤武。

消防局管地盤防火或涉勞局職安健權責

防火法擬超高樓設“安全崗”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討論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表示,委員會關注消防局監管建築地盤的防火安全,與勞工局監管地盤職安建的權責會否重疊,政府代表接受委員會意見,會理順消防局與勞工局的權責。

法案亦建議,部分樓宇必須設立安全崗,包括屬超高樓宇,以及發出准照用商業、工業、社會設施或公眾聚集地方的樓宇,而不論其高度,用作容留臥床者、行動受限制者,或對警報感知及反應能力受限者、接待年齡不超過六歲兒童及用作營運幸運博彩場所,同樣需設安全崗。

關於安全崗定義內容,將在《防火安全技術規章》中訂定。委員會關注現時有多少樓宇要設安全崗?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目前未有相關資料,但許多特高樓宇及新入則高層樓宇亦已設立安全崗。對於無條件設立安全崗的樓宇,政府表示會設立過渡期或其他替代方案,委員會滿意政府解釋。

關於特別聘用的義務,法案建議,高層樓宇的所有人在適當情況下,管理機關或者業主會可以合同方式聘請合資格的消防公司,提供防火安全系統檢查、保養和維修的服務,但屬於P級及M級樓宇除外。

設防火安全負責人

法案亦建議,中高級和高級分層樓宇需聘用防火安全負責人,防火安全負責人可由管理員擔任,但必須報讀消防局相關課程。陳澤武引述政府稱,目前有八百幢樓宇設有防火安全負責人;法案亦規定所有配備防火安全負責人的樓宇都有應急計劃,包括報警程序、疏散計劃、疏散路線、火災時使用的滅火筒工具技術等。

陳澤武表示,關於維持安全條件責任,法案建議,維持樓宇安全條件屬於所有人責任;但有例外情況,若場地出租作為餐廳,維持安全條件責任則屬餐廳持牌人;獨立單位出租,責任屬承租人或佔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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