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可怕 涼薄言論更令人心寒
近月來,有多宗性罪行案件被揭發,令小城上下一片譁然,人心惶惶。這些案件猶如一個震撼彈,在原本看似平靜和諧的網絡世界裡翻起了滔天巨浪;這些浪濤當中,有理性探討如何杜絕同類事件,好讓人不必提心吊膽;但更多的,是訴諸情緒的謾罵、嘲諷,而令情況更加惡劣的是,這些留言中所針對的不是施襲者,而是受害人。左一句“抵死”、“自己應該識避開”,右一句“勞資糾紛”、“佢根本都有問題,引人犯罪”……諸如此類的說話多不勝數,雖然用語及內容不一,但無不是將責任歸咎於受害人。
我之所以會留意起這些言論,是因為當中的重複性和傷害性。前者指的既是內容的重複,也是出現場景的重複——幾乎所有性罪行案件的報道帖文中,都不難看到這些留言;至於後者,則是我認為,這些言論為受害人帶來的傷害,與案件中的侵犯行為不相上下,只是形式不同、時序有別。所謂“二次傷害”,便是如此。
性罪行何以能傷害人?
然而,要明白這些涼薄、無情的言論何以會形成“二次傷害”,或者我們先得了解性罪行何以會是如此具傷害性。
其一是對於身體的傷害。性罪行往往在受害人並不自願,甚至反抗的情況下發生,故會伴隨暴力、虐打等行為出現,並使受害人身體受損,絕不意外。然而,身體傷害之外,受害人尚要承受精神上的傷害,而這種傷害,與大眾對性的認知有着密切的關係。女權主義者魯賓(Gayle Rubin)於一九八四年發表文章〈Thinking Sex: Notes for a Radical Theory of the Politics of Sexuality〉,當中指出社會往往會將性行為按道德的優劣來分類。在該篇文章裡,魯賓以兩個同心圓來將相關概念形象化︰異性戀、一夫一妻、婚姻關係內、以生殖為目的等被視為“好性”的,會被納入圈的“內層”,反之,同性戀、濫交、涉及金錢交易、陌生人之間的性,則會被認定為“壞性”,被放置在“外層”。兩個同心圓展現了“性階層”(sexual hierarchy)這一概念,由此,我們不難理解性罪行對受害者的精神傷害,在於這種涉及暴力、(大多)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的非自願性事,會被界定為“壞性”,不但不被接納,而且應予以譴責。至於這些譴責行為的合理性乃建基於對“性階層”的維護之上,亦即是透過抨擊“壞性”,“好性”的地位就更為牢固,亦會越受推崇。
正因如此,一旦有性事觸碰到“外層”,被定性為“壞性”的話,社會大眾自覺有權就此事作批評,甚至就這些“不合標準”的性事作攻擊——儘管這些攻擊與批評未必具有充分理據。同時,亦根本沒有人賦予批評者這些話語權去說三道四,但大家卻總會覺得自己理應如此,有權如此。而在這種“性階層”認知的長期薰陶下,受害人自然亦會抱有這種想法,覺得被性侵、性騷擾後的自己污穢不堪、難以面對社會。
在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性罪行案件的受害人不一定是女性,只是我們傾向假定男性在性方面較為外向、進取,但事實卻是,在這兩個“同心圓”所定下的標準裡,男與女,或其他性別狀態的人,一樣有機會是受害人。
“我才不會成為受害人”
了解到我們對性的想像如何被不同標準所限制,我們就能理解大眾對性罪行案件的激動反應,其實是一種對“性階層”想法的維護與鞏固,而在這不斷強化的過程中,就會有意或無意地造成了對受害人的傷害。但問題是,要強化這想法、將這些“壞性”污名化,大力抨擊加害者即可,那為何情況會調轉,變為群起攻擊受害人?再者,若將批評的焦點放在受害人之上,不是或多或少地合理化了加害者的行為?
以上兩個看似難以理解的做法中,實質隱含了一種思維:批評者在意的不是加害者做了甚麼,反而是受害人做了甚麼才會令他/她成為受害人。對於這種“責怪受害者”(victim blaming)做法,心理學上有幾個概念可作參考。一是基本歸因偏誤(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這概念即是將其他人的行為歸咎於其個人特質而非情境因素,套用在性罪行案件的脈絡中,就是認定受害人受傷害的原因是個人問題,而並非與環境相關;二是“世界是公正的”(Belief in a just world)。我們會認為世界是公正的、好人有好報,但罪案的發生卻與這樣的想法相違背,為了令這些信念不受挑戰,我們就會將受害者的不幸歸咎於受害者本身的問題,從而強化了“只要當好人,壞事就不會發生”的信念,增加安全感,覺得世界依舊美好、公正;三是“我不會被傷害”(Belief in personal invulnerability),認定自己安全,自我說服。透過自行歸納出受害人的“問題特徵”或“錯誤行為”,我們就能說服自己:只要能避開這些,就能安全。以上三個概念,雖然描繪出批評者心中的不同認知面向,但能歸納成一個重點:都是認為別人之所以受傷害,是因為他/她做了不該做的事、有不應該擁有的特質,而我們只要與這些事情或特質劃清界線,就可以掌握到一切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與所有不公、不幸、不快保持安全距離。換言之,在責怪受害人的同時,我們其實在安慰自己、穩住自己的不安,將“我才不會成為受害人”這想法,不斷地自我催眠。
會不斷傳染的涼薄
了解到責怪受害人與批評者的自我安慰乃是一個銀幣的兩面時,我們就能明白這些具傷害性的言論為何會一直出現,而且越來越尖酸、涼薄。只是,任這些言論之於批評者能起到多大的安撫作用,也不能避免視它們對受害人的殺傷力;若然我們的心安理得乃是建築於別人的痛苦之上,那麼無論那標準如何劃定,這事亦是不道德,不應被吹捧。
這樣的道理不難理解,但在網絡社交平台的滋養下,如此不道德、不合理的事勢必難以阻止。網絡社交平台的誕生,令人人都能擁有發聲的機會和空間,而與傳統媒體不同的是,這些平台上面雖然一樣有着準則和規管,用以確保使用者的言論符合一定程度的標準,但與傳媒所受的法律、道德限制相比,絕對是小菜一碟;一旦犯規,輕則被禁言若干日,重則也不過是吊銷賬號,犯禁的代價極低。加上社交平台並不一定要求使用者實名登記,故在看似匿名、隱身等“擋箭牌”的掩護下,沉睡在眾人思想中的惡魔均會被喚醒,所以,你說一句風涼話,他就以一句狠毒十倍的語句來回應,而這句狠毒十倍的語句,又隨時會引來她再以一段令傷害性倍增的千字來還擊,你一言,我一語,惡毒的氛圍就不自覺被形成,而且不斷升級。這亦是網絡世界中的滔天巨浪會形成的原因,因為漣漪雖小,但聚合起來,威力卻相當驚人;批評者留言時或許只是逞一時之快,不過這句無心快語的可怕,在於它會不斷傳染,如疫症一樣向外蔓延、擴散。
法律、教育、同理心,缺一不可
要改變網絡世界裡對性罪行受害人的涼薄批評,很難,但卻不是全然的束手無策。不過在這個漫長的“淨化”過程中,必先同時做好三件事。
一是健全的法制。假如性罪犯在作惡後能逍遙法外,不須負上任何代價,那就會有如“破窗效應”中所言,令不良的行為一直擴大和漸趨嚴重,越來越多人成為施害者,受害人亦自然會越來越多。二是教育。法制訂立只是亡羊補牢,要真正治本,必須令社會上下都能透過教育建立起正確的性別觀念,明白到要尊重別人的身體和性自由,才有可能從根本處入手,扭轉性罪行在小城泛濫的局面。三是同理心的培養。我們必須承認,無論法制更完善、教育更全面,罪案依然有可能發生,這時候,要令涼薄言論得以停止,關鍵在於批評者在敲下留言前,能否將心比己,想像一下若受害人是自己認識的人、自己的朋友,甚或就是自己時,會因為這些語句而受到的傷害;假如己所不欲,那相信就能勿施於人了。
法制的訂立和教育的推廣,需要規劃、頒佈和執行,耗時甚久,但同理心的確立,靠的是你和我各自努力,喚醒心目中的良知,可快可慢。只是,假如我們都不想讓這股惡毒、涼薄的風氣一直蔓延,以上三件事,無論需時再久、挑戰再大,也必須要堅定不移地,努力做好。
高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