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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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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司:釐清工務消防執法權

黃少澤

現存樓宇防火安全的問題是制度落後及罰則不清或過低 (資料圖片)

新防火安全法一般性通過

黃司:釐清工務消防執法權

【本報消息】《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

制度落後罰則低

議員林玉鳳關注未來工務局與消防局相互執法的權限問題,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本澳現存樓宇防火安全的問題是制度落後及罰則不清或過低;執法存在缺陷,消防局無處罰權,只能在巡查後交由工務局處理,但工務局因人手或複雜性等原因未能處罰;制度與執法的問題,導致民間沒有形成自我保護及行動的防火文化。故此,法案明確執法及加大力度,法案清晰了工務局與消防局的權限問題。

工程外歸消防管

黃少澤形容權限問題是此法案在立法過程中最關鍵的問題,行政長官今年一月將立法任務交予保安範疇後,已先後四次在行政會討論,亦舉行多次內部技術會議。行政長官更親自與工務局、消防局舉行會議,劃清兩局的權限界線。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則與六個專業界別團體就分權問題業界諮詢。故此,法案非常清晰雙方的執法權,與非法工程有關的,屬於工務局權限;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屬於消防局職權;甚至有兜底規定,即除工程屬工務局職權範圍外,其餘全屬消防局職權範圍。

法案涉八新內容

黃少澤介紹法案主要有八個新內容。一是擴大適用範圍。法案除適用一般樓宇之外,亦適用於特定的場地,即“由阻礙或限制人自由流動和疏散的圍牆、圍欄、金屬網或類似結構劃定的室外公共空間,但相關使用准照涵蓋的樓宇組成空間除外。

二是重新訂定職權。法案新增消防局具監管權限,並賦予其處罰職權,解決過往該局沒有法定權限的缺失。

三是引入“自我保護義務”的措施。法案訂定樓宇、其部分或場地的所有人及其他佔有人或持有人負有自我保護的義務,尤其須承擔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並負有其相應的義務,如:針對特定級別的樓宇,所有人應確保透過合同方式聘用合資格企業,以提供防火安全系統的檢查、保養和維修服務。

填技術規範漏洞

四是填補防火安全技術規範漏洞及性能化設計的特別規定。法案規定公共當局在審批准照申請或圖則時,可援引國際上或國家所採用的建議及標準規則,以彌補澳門特區防火安全技術規範的漏洞,以及基於樓宇或場地的特殊性而允許採用性能化設計。

五是專業計劃的核准程序。為確保較複雜的情況有更為嚴謹和完整的審批,法案建議允許消防局在審查防火安全專業計劃時,可借助合資格第三方實體發出的專業意見來進行審批。

六是訂定防火安全資格制度。專門規範技術員及合資格企業為執行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職務的註冊及責任制度,並由消防局監管。

行政違法分三級

七是強化防範性及合法性監督措施。法案賦予工務局長及消防局長可採取相應的防範及監督措施,如禁制違規工程、中止安裝系統以及扣押違法存放的物品等。

八是完善懲處制度。法案新增刑事責任,訂立違令罪,將行政違法行為分為極嚴重、嚴重及輕微三級,違法者可被科二千元至二十萬罰款,如屬法人,罰款則可提高至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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