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報價單與撞車時間差半年
男子撞車逃責罪不成立
【本報消息】一名男子涉駕車撞到名貴房車後不顧而去,其於初級法院的供詞否認指控。合議庭經審議後認為,事主的車行報價單與撞車時間相差約半年,對是次損毀是否由被告造成存有疑問,裁定其一項逃避責任罪不成立。
被告姓張,缺席庭審,涉一項逃避責任罪。
法官於宣判時指出,被告缺席庭審,其供詞否認指控。雖然事主的名貴房車曾被人撞到後不顧而去,惟事主出示的車行報價單顯示日期為二○一八年三月,與案發時間即二○一七年九月,前後相差約半年。因此,合議庭對是次損毀是否由被告造成存有疑問,難以構成其犯罪後逃離現場的事實。裁定被告一項逃避責任罪不成立,駁回民事提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