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火法擬賦權消防局執罰
樓宇場地所有人須承擔維持防火安全責任義務
【本報消息】提出修改多年的《防火安全規章》,行政會終於完成討論。新制度建議,賦予消防局執法實權,樓宇或場地的所有人須承擔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並負有相應的義務,審查防火安全計劃時可借助合資格的第三方意見。
行政會昨下午三時公佈四項法案,包括《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修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公共街市管理制度》及修改《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都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政府建議,防火安全的新制度除適用一般樓宇,還有特定的場所,取名《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現行《防火安全規章》已頒佈廿五年,社會投訴最多的是消防局沒有執法實權,權在工務局。法案建議賦予消防局監管和處罰權。
樓宇或場地的所有人須承擔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並負有相應的義務,如所有人應確保透過合同方式聘用合資格企業,以提供防火安全系統的檢查、保養和維修服務。
公共部門在審批准照申請或圖則時,可援引國際或國家所採用的建議及標準規則,以彌補澳門防火安全技術規範的漏洞。基於樓宇或場地的特殊性,允許採用性能化設計。
資格制度增規範
法案建議允許消防局在審查防火安全專業計劃時,可借助合資格的第三方實體發出的專業意見進行審批,以確保對較複雜的情況有較嚴謹和完整的審批。
訂定防火安全資格制度,專門規範技術員及合資格企業為執行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職務的註冊及責任制度,並由消防局監管。
訂違令罪增刑責
為強化防範性及合法性監督,土地工務運輸局長及消防局長可採取相應的防範及監督措施,如:禁制違規工程,以及扣押違法存放的物品等。法案又建議新增刑事責任,訂立違令罪,將行政違法行為分為極嚴重、嚴重及輕微三級,違法者可被科處二千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如屬法人,罰款則可提高至八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