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減面試演示時間非針對上訴人
中院維持理工學院晉升考核結果
【本報消息】有理工學院教職人員參加晉升副教授公開考核時,對合格准考人名單提出上訴。案件輾轉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引用檢察院的意見指出,典試委員會雖然不當地縮減面試演示時間,但由於有關縮減並非只針對相關教職人員一人,其當時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故不可成為上訴理由。裁定理工學院部分勝訴。
案情指出,有理工教職人員參與了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為晉升(電腦學課程)副教授職級而設的公開考核。一五年五月,典試委員會透過公告公佈合格准考人名單,該教職人員隨即針對該名單向理工學院理事會提起上訴。同年六月,理事會作出決議,議決該教職人員提出的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
行政法院指不規則
該教職人員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行政法院指出,根據《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在不超過最多兩小時的面試考核中,准考人應獲給予六十分鐘的時間上限,以針對所選擇的題目介紹及分析,且可因應典試委員會成員就其題目提出的討論,獲對等給予一致的時間以作回應。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行文表述,難以將准考人就提出的討論作回應的時間,包含於其所選擇題目進行介紹及分析的環節內。
然而,在該次的公開考核中,典試委員會將四名准考人的專業面試考核時間訂定為四個小時,即每名准考人的考核時間為六十分鐘,當中演示及答問環節時間分別為三十分鐘,顯然未有遵守法定選定題目的演示時間準則。
行政法院認為公開考核中准考人專業面試演示環節出現的不規則情況,無可避免妨礙司法上訴人充分利用法定時間向典試委員會展示其專業知識能力,限制典試委員會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面試考核,以致不能達到該考核的目的,從而不能降格為非根本性手續。行政法院裁定司法上訴人提出的訴訟理由部分成立,撤銷被訴行為。理工學院理事會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認為原審判決錯誤適用法律。
上訴人當時無異議
中級法院合議庭引用檢察院就有關問題出具的意見指出,典試委員會雖然不當地縮減了面試演示時間,但由於有關縮減並非只是針對相關教職人員一人作出,相反適用於所有投考人;另外,在收到面試時間的通知後,該教職人員也接受了相關的縮減,且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故不能其後以此為由針對投考結果提起司法上訴。基於此,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理工學院理事會就司法裁判提出的上訴部分成立,廢止原審判決,並維持被訴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