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殘暴手段傷害兩警員
三暴動示威者囚三至四年
【香港中通社廿四日電】香港去年“修例風波”期間,三名暴力示威者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圍毆兩名警員,早前被控並承認共五項暴動罪,廿四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涉案三名被告分別是曾有一項販毒案底、報稱侍應的廿四歲梁柏添、五十一歲保安員龔志遠及十七歲學生李文謙。首被告與次被告被判監禁四年,第三被告被判監禁三年又四個月。
案情指出,去年七月十四日晚上,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暴力示威衝突,便裝警員張歷恆被一群暴力示威者包圍並拳打腳踢,其中首被告梁柏添用腳踢、用雨傘擊打涉案警員,次被告扔雨傘但沒有擊中,第三被告則不停用雨傘擊打警員。其後,同樣穿便裝的警員郭兆恒衝上扶手電梯時被包圍並推倒,首被告及次被告亦以雨傘擊打及腳踢他。兩次事件均歷時約一分鐘,其中一名受襲警員左眼血腫並出現重影,被調動做文職工作。
在判刑前,首被告已還柙三十天,第二被告與第三被告已各還柙二十天。
判刑當日,法官指出,暴動罪一經公訴後最高懲處為十年監禁。集會自由並非絕對,集會者一旦跨越憲法所保護的界線,將會面對法律制裁。
法官還指出,暴動罪不僅挑戰法治,且嚴重危害社會安寧。法治令香港社會得以安寧,社會不能處於受威嚇當中。因此,處理暴動罪時需要充分考慮阻嚇因素,法庭需要向公眾傳達,破壞社會秩序是不能被接受及容忍的。
法官宣佈,被告使用的暴力非常驚人,用殘暴手段傷害兩名警員,情況失控。暴動造成滋擾影響商場運作,破壞公眾、居民以及警方之間的關係。考慮所有因素後,決定判處三名被告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