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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4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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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辦:續採措施打擊違法推銷

涉事終端受惠機構須負法律責任

個資辦:續採措施打擊違法推銷

【本報消息】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代主任邱顯哲回覆議員梁孫旭關於打擊電話推銷的書面質詢時表示,個資辦認為擾民式電話推銷確實對居民帶來困擾,已採取相應措施打擊有關活動。

推銷需當事人同意

電話推銷屬於一種營商手法,其本身並不違法,關鍵在於機構在致電居民進行推銷活動時,是否尊重其意願和權利。根據“個資法”規定,任何人或機構如欲以電話推銷或以其他方式發送商業推銷訊息,須事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或有關推銷屬執行資料當事人作為合同一方的合同,否則,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邱顯哲指出,不論屬何種形式的電話推銷(包括cold calls及warm calls)都必須符合“個資法”的規定。可見,現行法律已規範相關行為,並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有足夠的保障。至於一些預先得到資料當事人同意接受的推銷電話,雖然符合正常性條件,然而,一旦資料當事人不願繼續接受,有關機構必須停止電話推銷。根據“個資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無須費用的情況下,反對機構以直接促銷或其他方式的商業考察為目的而處理其個人資料。在此情況下,機構必須尊重資料當事人的反對權,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調查不法獲取資料

邱顯哲提到,為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司警局將持續與個資辦保持緊密溝通與合作,並從刑偵和技術層面密切關注有關電話推銷活動的情況,尤其就相關企業如何獲取目標客人的流動電話號碼,有否事前以不法方式或利用電腦技術不法獲取目標客人的個人資料等進行分析,倘分析後發現當中存有刑事犯罪成份,會循有關行為可能構成觸犯《刑法典》中的“侵入私人生活”條文或《打擊電腦犯罪法》的規定等方向依法開展調查。

至於擾民式電話推銷的根源是背後終端受惠的商業機構,當局會否完善制度,令終端受惠機構也要一同對此負上責任?邱顯哲稱,終端受惠的商業機構如作為處理個人資料的負責實體,便須遵守“個資法”的相關規定,倘作出侵犯個人資料的行為,同樣須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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