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青局按中院判決精神及專業意見發指引
私校公積金供款不可對沖
【本報消息】教育曁青年局訊:特區政府一直重視及關顧教學人員的福利及保障,《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私框”)第四十三條規定,私立學校須為教學人員設立公積金,並自二○一三/二○一四學年的首日實施,使私立學校教學人員成為目前澳門唯一享有強制公積金制度保障的私人勞動市場的僱員群體。
關顧教師退休保障
教青局今年四月下旬收到中級法院關於一宗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公積金計劃勞動訴訟上訴的裁判書,隨即開展一系列具體工作,包括聯繫職能部門/機關聽取專業意見,進一步仔細檢視學校的章程,與教育團體負責人舉行會議、發函學校及辦學實體收集各校執行公積金“對沖”的具體資料,並促請其關注及跟進有關事宜。經綜合分析裁判書及學校的資料,並參考職能部門/機關的專業意見,教青局以私立學校教學人員的退休保障作為最重要考慮,制訂及向學校發出《關於私立學校處理教學人員公積金“對沖”事宜的指引》。
私立學校在公積金章程或勞動合同中,設有以公積金的校方供款支付解僱賠償(俗稱“對沖”)條款的情況。為配合法院判決體現的精神,以及關顧私立學校教學人員退休生活的保障,避免出現追討爭訟,教青局向私立學校發出指引,內容包括:學校須刪除公積金章程或勞動合同中以公積金的校方供款支付解僱賠償的條款。在未完成刪除程序前,亦停止以“私框”第四十三條實施後的校方供款執行該條款。
補發校方對沖供款
已於二○一三年九月一日及以後被學校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教學人員,促請學校向該等教學人員發放源於“私框”第四十三條實施後的校方供款,且倘有被用作“對沖”以支付解僱賠償的累算權益的金額。此外,亦促請學校積極考慮將其公積金計劃銜接至《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並大力推動校內教學人員選擇參與中央公積金制度中的共同計劃,讓教學人員的公積金款項更切實發揮退休養老保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