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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7日
第B12版: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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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進大灣區調解互認

如何推進大灣區調解互認

港澳有法律界人士倡議大灣區內的城市盡快落實調解互認,兩會期間亦聽到不少相關聲音。簡單來說,調解是由一位“和事佬”,即“調解員”,調停涉案人士之間的糾紛。大灣區由廣東省九個城市、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組成,在法律制度方面,內地實施社會主義法律,香港實施普通法法律,澳門實施民法法律。三套不同的法律造成粵港澳三種不同的調解,港澳要融入大灣區,法律的融合不可缺少。法律的其中一項功能就是解決糾紛,解決糾紛的方法包括調解、仲裁、訴訟等等。粵港澳互相承認調解的結果,就是共同促進大灣區的發展,共同融合法律,共同建立解決糾紛的機制。

為甚麼要選擇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第一步呢?因為調解是最簡單的。仲裁必須有仲裁員,如果涉案雙方能共同委任一位仲裁員,這是最好不過,但假若雙方未有共識,負責進行仲裁的機關,一般都可以自行委任仲裁員,處理涉案人士的糾紛, 仲裁員作出的裁決,可以通過本地法律強制執行。有簽定仲裁協議的地方,會互相承認對方的仲裁結果,所以,仲裁帶有國際性質。

訴訟必須在法院進行,涉案人士無權選擇法官,法院作出的裁決必須執行,不能因為涉案人士的意願而改變。而調解不一定在法院作出,調解的結果,又可因為涉案人士的意願而改變。由此可見,調解不像帶有國際性質的仲裁,也不像帶有強制性質的訴訟。

如上所述,粵港澳三地的法律不同,進行調解的程序和要求亦不同,承認對方調解結果的最好方法就是各自立法。但是,在甚麼條件下承認對方的調解結果卻是一個叫人頭痛的問題。調解是以柔和的性質解決糾紛,涉案人士的利益是否最大化,並非主要考慮點,涉案人士都願意息事寧人才是最重要。這一點具體的表現, 是涉案雙方會共同委任一位調解員,處理他們的糾紛,如果沒有共識,不能共同委任一位調解員,調解便不可行了。

由於是共同委任調解員,涉案雙方最關心的是調解員的可信任程度,在調解的過程中會否偏幫對方。調解員是否已經接受正規的訓練,是否具備法律知識,並非最重要的考慮點。如果有調解員未接受相關訓練,但作出了調解,涉案雙方又接受這個調解結果,那麼這個調解結果可否被粵港澳互相承認呢?

可以調解的事情有很多,粵港澳應該互相承認甚麼調解的結果呢?這方面“新加坡調解公約”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典範。二○一九年八月出台的《新加坡調解公約》,將調解由本地推向國際,六十七個國家和地區簽定了這個公約,為企業及其跨境交易方達成調解協議提供了國際處理的方法和標準。簡單來說,《新加坡調解公約》容許執行調解協議的一方直接向另一方法院提出執行之訴,直接索取賠償,無需先在另一方法院取得違反調解協議的判決。這種做法,使提出訴訟的一方節省了違反調解協議的訴訟。

粵港澳的調解是中國內部的調解,屬本國性質,與《新加坡調解公約》中的國際調解不同,沒有簽定這公約的國家無須遵守公約。新加坡調解公約規定,只對商業糾紛進行調解,大灣區的調解是否可以考慮從商業糾紛開始,之後擴展至其他民事案件呢?

調解並不複雜,但當粵港澳考慮到互相承認調解結果,就是另一回事,因為當中涉及了三種不同的法律、程序、要求。無可否認,粵港澳互相承認調解結果,是法律融合的第一步,亦是港澳融入大灣區不可缺少的一步。

陳智彪

2020-07-27 陳智彪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59819.html 1 如何推進大灣區調解互認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