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四項屬現行法律做法
李家超:符合保障人權標準
【中新社香港七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七月六日正式公佈,於七日生效。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長李家超七日出席立法會會議時表示,“實施細則”當中有四項為現行法律中已有做法,強調“實施細則”符合保障人權標準。
香港特區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七日召開。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和保安局長李家超出席當日會議。
警員執法訂指引
李家超表示,“實施細則”列明七項措施中,有四項為香港現行法律中已有做法,包括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對於執行方面,李家超透露,律政司已提供充分資料予警隊,警隊內部已積極進行相關法律培訓,並針對警務人員執法制定相關指引。
鄭若驊表示,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時,按照證據、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進行,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