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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8日
第B09版: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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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女鐳射筆襲警判囚三月

港女鐳射筆襲警判囚三月

【本報消息】去年香港“修例風波”期間,二十八歲女子郭麗芬涉嫌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眼睛,但她否認襲警罪。昨日法院裁定郭麗芬罪成,判監禁三個月,獲准以兩萬港元保釋等候上訴,須繼續守宵禁令及不准離港。

據港媒報道,裁判官表示,警隊對社會有很大貢獻,輕判會增加警方執勤時的困難,拒絕辯方為被告索取社服令報告的建議,直接判她監禁。

去年八月十日,郭麗芬被控在尖沙咀彌敦道和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辯方律師裁決後求情稱,相比其他案件,該案相對輕微,醫療報告也顯示被襲者沒有傷勢,視力也沒有受損,希望法庭判以非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該案的唯一爭議點是以鐳射筆照射警員的人是否是被告。辯方質疑,證人朱冠強庭上指遭鐳射筆照眼少於一秒,事後雖然流眼淚,但沒有影響視力;書面供詞卻說鐳射筆照射維持了三秒,視線受影響,回過神來才展開追截。此外,警員只留意該照射者的衣着,但不能確認其容貌甚至性別。

裁判官認為朱冠強證供與書面供詞有別,是因為他受到廣泛而深入的提問,因而喚起更多記憶,又形容他表現老實,誠實可靠。另外,被告案發前曾先後兩次用鐳射筆照射朱冠強,每次長達三十秒,這有利於他作辨認,也相信他一直有留意被告。

裁判官同時指出,雖然法庭裁定警方呈堂的並非涉案的鐳射筆,但認為被告被捕過程中不斷掙扎,混亂中弄丟其手中的鐳射筆也是情理之中。錄影片段也顯示,當時有示威者用雨傘等襲擊朱冠強。裁判官裁定,被告有意圖用鐳射筆照射以傷害警員,行為構成毆打,又指眼睛屬人體脆弱的部位,警員沒有受傷實屬僥倖,判她監禁無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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