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法例
《道路交通法》實施已逾十年,早前已提到個別條文互相矛盾,當局宜檢視修訂。以車輛和行人通過有交通燈管制路口的規定,又是一矛盾例子。
居民通過有交通燈管的路口時都會遵照“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雖則午夜在車輛稀疏的路口,倘無車駛至或許有人會衝紅燈,但也屬少數。但總有例外,間中會看到個別居民完全視交通燈如無物,即使有車駛至亦我行我素,甚至對勸喻的駕駛者反唇相稽。倘因此發生意外,究竟法例又如何規定?
《道路交通法》規定,駕駛者在彎角、路口等能見度不足的地點必須減速。若無其他法律規定,違者罰款九百。當然,若駕駛者減速,即使行人不遵守燈號,相信亦可及時煞車,避免發生意外。同法中另一條規定,當駕車接近交通燈管制路口時,即使車輛獲准前進,也要讓已開始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轉向時亦要減速甚至停車,讓橫過馬路的途人先行,違者罰款六百至二千五,累犯甚至可以判刑。
是否行人可以在街上橫行無忌?《道路交通法》規定,行人橫過馬路時應在確保安全下盡快橫過馬路。在有交通燈管制路口,更要遵守交通燈號,違者罰款三百。
秦 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