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修法後家庭生育報酬補貼
議員盼清晰僱傭權益減爭拗
【本報消息】“勞工法”修訂案已於上月廿六日生效,法律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增設五個工作日男士侍產假;產假日數調升至七十日;新增每周休息日與強制性假日重疊的補償;訂定在休息日或強制性假日工作後可選擇的補償制度,並按比例計算補償;調升計算解僱賠償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
工聯總會副理事長、議員李振宇表示,雖然今次修法框架,社會討論多年,但具體實施細則,社會可能並不清晰;希望當局加強法律宣傳,尤應加強對男士侍產假及延長產假報酬補貼的申請等講解,讓僱傭雙方都能清晰自身的權利與義務,避免出現爭拗。
入職一年可享受
李振宇指出,過往“勞工法”規定,男性僱員可因成為父親或收養而缺勤兩個工作日,該缺勤屬合理缺勤,僱員不獲發報酬。今次修法賦予成為父親的男性僱員可享有五個工作日侍產假的權利,有關侍產假可連續或間斷地於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至嬰兒出生後三十日內享受。
享受侍產假期間,勞動關係滿一年的男性僱員有權收取侍產假期間的報酬。但男性僱員因收養,仍僅可享有兩個工作日的合理缺勤。
李振宇表示,今次修法,將產假由原來五十六日調升至七十日,當中,六十三日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七日,可由僱員決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後享受。在法律生效後,分娩或出現法定可享有產假的情況,且發生有關事實時,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的女性僱員,有權獲得七十日產假報酬。
分娩假翌月批准
李振宇指出,本地女性僱員新增十四日產假報酬,需自行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根據《產假報酬補貼措施》行政法規,在法律生效後,分娩或出現法定可享有產假的情況,且發生有關事實時,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的本地女性僱員,應自有關事實發生之日起計一百二十日內,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產假報酬補貼。社會保障基金則應自收齊申請所需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的翌月內,向有關僱員發放補貼。
另外,今次修法,將無理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上限,由兩萬元調升至兩萬一千元。李振宇認為,有關調升幅度並不理想,調升後整體僱員覆蓋範圍由之前的百分之七十九,下跌至百分之六十三,即受惠僱員人數大幅減少。
解僱賠償要合理
李振宇認為,有關調整欠缺公平及科學性,令僱員權益受損。他促請政府依法按時檢討有關金額,同時逐步取消無理解僱賠償月薪及年資雙重限制,讓僱員獲得合理賠償。
李振宇提到,雖然今次修法框架,社會討論多年,但仍涉及部分新的實施細則,如延長產假報酬申請等。他對最近當局加緊講解宣傳工作表示肯定,希望當局持之以恆,加強法律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系統性,令僱傭雙方清晰各自權利和義務,避免出現勞資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