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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0日
第A11版: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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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管理應引入競爭

網絡音樂要維護多方利益

版權管理應引入競爭

【中新社北京電】疫情期間,線下音樂活動受到影響,眾多演唱會紛紛轉為線上直播。這促進數字音樂迅速發展的同時,也讓音樂平台間的競爭達到高潮。專家認為,數字音樂的高速發展亟需音樂版權管理的有效支撐。

六成作者沒被維權

中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發展較晚。九二年,中國成立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主要是管理詞曲著作權;○五年,成立了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音集協),主要是管理音像節目的著作權和相關權利。業內專家表示,兩個協會在音樂版權管理上存在維權能力較弱、版權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的問題。據音著協數據顯示,截至一八年底,協會會員總數達到9,413(包括公司及自然人)。但美國單非營利組織會員人數就是中國的百餘倍。

中國傳媒大學音樂與錄音藝術學院副教授張豐艶表示,中國超過百分之六十的作者沒有版權公司替他維權,祇有百分之十一點三十一的音樂人是音著協會員。

缺乏立法影響行業

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李陶看來,中國數字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缺乏專門性立法,可能會對網絡平台、詞曲作者權利人、本土唱片公司三方造成影響。沒有合理的外部監督機制、專門性的費率協商和異議機制,版權費率高低主要靠市場調節和驅動,可能會造成費用分配失衡,特別導致網絡音樂平台沒有錢支付給詞曲作者。

張豐艶認為,應在中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引入競爭機制,制度約束或引入競爭能够提高集體管理組織的公信力。競爭機制可以避免許可費和管理費壟斷,使得收費更加合理。同時,競爭機制還能使得許可內容、許可模式、許可效率和音樂人福利優化。

新技術降維權成本

中國社科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則表示,應通過互聯網新基建、區塊鏈和平台建設降低數字音樂著作權維權成本。音樂作品要先在平台確權,對音樂版權登記制度進行改革,通過技術比對、過濾明確創作者;建設授權平台,通過技術方式實現授權信息公示,如使用方式和範圍的標價等;在事後維權方面,集體管理組織可以提供作品庫或者技術管理工具,進行互聯網調查取證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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