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簽修改司法官培訓意見書
司法官須通過三年定期委任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下午三時簽署修改《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案意見書,將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及表決。法案提高對投考人學歷、工作經驗,以至學員行為表現等要求。並引入三年定期委任制以觀察是否適合擔任司法官。
兩年工作了解社會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介紹法案,提高投考司法官培訓課程及實習門檻,要求投考人有至少四個學年的法學課程學位,不能像現時以文憑報考。規定有關課程必須包括憲法、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商法、行政法及國際法等科目。
取得上述學位後,須在澳門工作至少兩年,但不一定從事法律相關工作。政府解釋是着重了解社會具體情況,各行業工作經驗都重要,而且之後培訓及定期委任都會取得法律經驗。至於有關規定會影響本身已有社會歷練,再修讀法律課程的人畢業後無法立即投考,陳澤武指政府已有考慮,由於從前工作時可能未有意投身司法界,取得法律學位後則能在工作中應用或分析法律,同時不希望存在例外情況。
加入非淘汰性面試
此外,考試將加入不具淘汰性的專業面試,以免面試官有主觀傾向,而面試表現好會加分,不會扣分。培訓期間,如學員明顯表現出無心向學或行為有悖於司法官職務尊嚴,可予以開除。委員會表示認同,認為法案整體方向是提高司法官水準。
法案引入為期三年定期委任制。陳澤武解釋,完成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合格者,須通過三年定期委任,方轉為確定委任。就此,委員會已與政府充分討論,原意是基於學員學習時是導師指導下完成工作,希望在定期委任期間了解其獨立的工作能力,觀察是否適合擔任司法官。
相應對於沒有參與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人士,獲任用為司法官要求提高,由實際從事須具備法學士學位方可從事的職業至少五年,改為十年。政府曾介紹,回歸以來只有五人透過該途徑成為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