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簽修改外僱法意見書
法案倡增工作目的憑證辨入境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簽署修改“外僱法”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在申請逗留許可程序中,新增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措施,主要是規範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希望盡快將新文本交全體大會細則性審議。若法案通過,將於公佈後九十日生效。
聘用程序不變
三常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分析及討論修改第二一/二○○九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黃顯輝、崔世平表示,政府提交的最終文本與最初文本分別不大。法案建議,非澳門居民持入境憑證由澳門以外地方入境,並非必然獲批“藍卡”,入境憑證只是非本地居民獲批“藍卡”的必要條件,治安警察局在審批外僱逗留許可申請時,必然會依據現行出入境制度相關法例處理,審查有關人士有否違反關於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例。即非本地居民取得入境憑證不等同於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
實施法案建議新措施後,僱主申請外僱程序與現時大致相同,即僱主須先向勞工局申請聘用許可,取得聘用許可後,僱主物色外僱人選後,再向治安警察局提出逗留許可申請,在完成初審後會獲發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治安警電腦系統上便能識別非本地居民入境目的為工作。
管理仍需完善
委員會關注僱主與非本地居民的勞動關係何時生效?兩人稱,若僱員進入澳門時不獲發臨時逗留許可,亦即勞動關係未成立,僱主毋須承擔其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用。但僱員獲發臨時逗留許可,卻因個人問題不獲發藍卡,僱主仍需承擔其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用。
有委員憂慮法案未能杜絕現時非本地居民持旅遊簽證來澳工作情況。黃顯輝引述政府書面說明稱,未來會建立一套完整的外僱管理制度,除聘用外僱制度外,還需要其他制度,例如職介所、勞動關係和出入境等制度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