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書回程日期純屬筆誤
張紹基公帑旅遊罪名不成立
【本報消息】新任地籍局副局長張紹基,涉早前於環保局工作時,與女同事多留葡國出差一日惹上官非,張紹基於初級法院應訊時否認指控。獨任庭法官指出,建議書所指的回程日期純屬筆誤,認為當時計劃的行程是三人同行及一同離開,無具體證據印證張紹基藉修改回程日期,刻意延後回澳日期,裁定罪名不成立。
三人赴葡公幹九日
案情顯示,張紹基於○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至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擔任局長。期間,張紹基與局內一名宣傳教育處二等技術員的女職員發展成情侶關係。
一三年四月,該女職員被調職至“環保與節能基金”技術小組。
一三年九月,張紹基命人製作建議書,建議其本人於一三年九月二十二至三十日期間前往葡萄牙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保護局與葡萄牙共和國環境、領土整治及能源部葡萄牙環境署公共協會關於環境及可持續發展的合作協議書》及進行考察活動,並建議由該女職員及擔任翻譯的某顧問高級技術員陪同公幹。
同行人員提早回澳
在呈請上級審查建議書期間,由於發現建議書中所指的回程日期出錯及獲悉顧問高級技術員需於九月三十日以私人理由請假,故張紹基與女職員返抵澳門的日期由九月二十九日改為九月三十日,但該顧問高級技術員返抵澳門的日期則是九月二十九日,有關建議獲上級批准。
該案的控訴爭議在於張紹基有否藉修改建議書之機,假借工作為理由,令其與女職員延長逗留葡萄牙一天以便二人利用公帑進行私人活動。法官指出,案中建議書的確令人聯想到張紹基與女職員的公幹回程日期在上呈後被更改延長,且是根據有證言顯示,是應張紹基要求修改。
代任日期符合分配
法官指出,考慮到環保局代任的建議內容,當中指出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三十日的代任日期合共九日,因此法庭認為兩位代任人的兩段代任期間分別為五日及四日實屬符合常理的分配方式。按照經驗法則,法庭認為可從中穩妥及正確地理解製作建議書時的真實意思:公幹日期及代任日期均為九日。故此,建議書所指的回程日期純屬筆誤,建議書內所指的公幹終止日應為九月三十日而非九月二十九日,故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