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完善官員紀律責任制
【本報消息】議員吳國昌就官員問責提出口頭質詢,關注廉政報告揭露一系列濫用職權個案跟進情況。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指,政府高度重視建立有效官員問責制度。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如果未能盡忠職守,尤其包括不遵守專職性義務、不遵守甄選及聘任人員規則、不遵守確保公共行政公正無私規則等,其定期委任可在有效期內被終止,且不獲賠償。
張永春稱,在廉署一八年工作報告所揭發刑事案件中,除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外,原貿促局領導層被中止擔任領導職務,原環保局及駐京辦的領導則因定期委任到期而不獲續期。對於廉署報告所揭示個案,無論是刑事方面還是行政申訴方面,如果涉及領導主管,除透過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各監督實體須秉持客觀公正態度,根據行為性質及對特區政府帶來的危害程度,考慮是否追究涉事人員紀律責任。
張永春強調,對於官員問責法律制度的完善,政府曾成立工作小組,並在一八年十一月提交報告。鑒於報告內容主要圍繞如何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紀律及離職退休的制度,本屆政府經研究後認為,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紀律制度適用於領導及主管,當中必然會不甚協調。因此,今年將全面梳理有關問題,完善與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權利義務相適應及配套的紀律責任制度
議員吳國昌、高天賜、蘇嘉豪追問,回歸至今有否曾引用法律公開譴責問責官員?張永春稱,未必引用法律公開譴責才是官員問責,認為刑事追究已是最強烈問責制度。重申政府高度重視官員問責制,回歸後已有兩名主要官員被刑事調查及判刑,這是社會、政府重視官員問責的體現;但承認仍有完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