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違法但應遵守無私義務
陳子勁對高官薦人存不同看法
【本報消息】昨日公佈的“廉署報告二○一九”在推薦家屬進入檢察長辦公室工作的調查提到,作為時任檢察長、候任行政法務司司長及時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作出推薦及聘請行為時,儘管相關的法規仍未存在,但不妨礙彼等有注意及履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規定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的無私義務。
廉署去年完成兩名前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及陳海帆推薦家屬入職檢察長辦公室的調查,公佈的“推薦門”結論是無違法但不孚衆望。但“廉署報告二○一九”指出,根據《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規定,檢察長可自由任命符合法規所列的工作人員,尤其是在一九九九年及二○○八年當時,中央招聘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檢察長辦公室的聘用並未有明顯違反法律。
然而,廉署一直認為主要官員應防止利益衝突,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官方地位牟取個人利益。擔任領導官職者應堅守個人行為不會對澳門特區或所服務的部門或實體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這些行政理念及職業道德後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第五條,及《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中亦以具體條文落實。報告有關內容與去年“推薦門”的結論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