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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8日
第C07版: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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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審訊的利與弊

網絡審訊的利與弊

早前有報道,指惠州大亞灣區法院“雲審理”首例刑事案件。這宗案件的案情並不複雜,被告人在一月十六日至二月八日通過聊天軟件,發佈有口罩售賣的消息,騙取了兩名受害人合共三千九百五十元。立案後被告人對犯罪事實、罪名、量刑都沒有異議,最後罪名成立,被判處徒刑七個月,罰款三千元。

在疫情期間,發生網絡購物騙案並不為奇,但在網絡審理刑事案件卻是一件非常值得我們細心思考的事情。網絡審訊,使用的是一條上網線,如果訊號正常,審訊是正常進行。但是,如果訊號突然中斷,這個情況應該怎樣處理呢?在現今社會中,有很多機構的訊號和網絡是不能中斷的,例如銀行。法院利用訊號和網絡進行審訊,審訊對訊號和網絡的要求應有多高呢?

當事人的身份是另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在法院審訊,出現假冒、頂替的情況相對較低。但在網絡審訊,當事人單憑出現在屏幕上的影像,便要判斷他是誰,這是否可行呢?在網絡審訊前,法院一般會問明當事人是否同意進行網絡審訊。同意使用網絡審訊,意味着當事人願意出現在屏幕前,也代表這個當事人同意沒有假冒、頂替的情況。儘管如此,怎樣是有效的防範假冒、頂替的法律措施,值得思考。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的目的是希望受害人獲得賠償,但刑事案件卻是指被告人的行為低於社會最低標準,一旦罪名成立,被告人需要接受處罰,在眾多處罰中,其中一項是坐牢。

所以,在網絡上進行刑事審訊,其中一點不能不考慮的,就是被告人一旦罪名成立,逃走的可能性有多高。只要沒有強制預防措施,被告人逃走的機會便提高了。在這一則新聞報道中,並沒有說被告人在甚麼地方使用互聯網進行審訊,怎樣防範被告人在罪名成立判刑後、服刑前逃走,值得關注。

從這個角度出發,輕微的刑事案件,只要罪名成立,被告人只要罰款便可了事,網絡審訊應該比較適合。但如果是嚴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謀殺案,由於被告人一旦罪名成立,被判處坐牢的刑期較高,在這情況下使用雲審訊,有可能增加被告人逃走的機會,所以這方面應該有監管。

我們也可以理解,網絡審訊以民商事案件比較適合。因為這類型的案件總是離不開金錢的賠償,敗訴方不會因為打輸官司而失去人身自由,逃走的機會較低。當然,如果賠償的銀碼太大,敗訴方無力支付而“走佬”,也需防範。

還有一個很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在雲審訊的過程中,原告人和被告人對證據有爭辯,需要檢視證物,應該如何進行呢?

法院的發展必須配合科技,加上在疫情下,大家都要減少接觸,使用網絡審判,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欠缺相關的規則和配套,單憑一部電腦、一個視頻軟件,原告人、被告人、雙方的律師、法官同意便進行網絡審訊,相信不足夠。一種常見的情況,是辦案人事都沒有電腦專長,在審訊中出現電腦技術問題,他們未必能迅速處理,審訊的效率也因此降低。所以,要進行網絡審訊,當事人、法院都必須有適當的電腦技術支援。有了這個支援,還需有後備電腦硬件。試想想,在網絡審訊的過程中,電腦突然壞了,沒有後備電腦,整個審訊都要終止。除此以外,整個審訊過程都要進行錄影,這除了是防範電腦突然失靈外,亦為當事人進行上訴提供了記錄。

澳門不大,往返時間短,在這些前提下,未看到網絡審訊的需要。當然,在疫情嚴峻的情況下,則是另一回事。

陳智彪 (澳門理工學院管理科學高等學校副教授)

2020-05-18 陳智彪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45868.html 1 網絡審訊的利與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