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普憲教育應當“兩條腿走路”
憲制的本質:平衡防範觀與信任觀的結果
近代以來,憲制規則的邏輯起點是恆定的,那就是一種游走於“防範觀”與“信任觀”之間的平衡觀。其中,“防範觀”是指這樣一種思維意識,即以對公權力的不信任為假設前提,認為只有控制公權力才能保證自由的最好實現,並進一步認為判斷憲制規則正當與否的標準在於是否對權力進行了最有效的控制;“信任觀”是指這樣的思維意識,即以信任公權力為假設前提,認為公權力有着一顆善意公心,並進一步認為判斷憲制規則正當與否的標準在於是否將權力賦予了最合適的對象。與“防範觀”、“信任觀”都不同,作為近現代憲制規則邏輯起點的“平衡觀”,則是指這樣一種思維意識,它假設公權力既有值得信任的可能,亦有值得防備的風險,從而認為應在信任與防備之間平衡地看待公權力,並進一步認為最佳的憲制規則是在“信任賦權”與“防範風險”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點。
憲制規則以“平衡觀”為邏輯起點的理由就在於,在真實的世界中,掌握權力的人有時是會造孽作惡的,絕對的信任可能換來的是災難,因此我們要防備這種風險的出現;但是,一味的保守防備,是不可能結出美好的政治碩果。人類歷史上任何美好的政治局面都是建立在給予值得信任的人以權力之基礎上最終實現出來的。所以,為了結出美好的政治果實,我們又必須進行信任賦權。於是,既要解決防備風險的問題,又要解決信任賦權的問題,憲制規則的本質自然便成了平衡“防範觀”與“信任觀”的結果。我們看到,正是在這種平衡觀的牽引下,憲制性法律將“信任賦權”的規則與“防範風險”的規則凝聚在了一起:
比如當代各國的立法機關普遍確立了代議民主制,即國家立法權由人民選出來的代表來行使,而不是由人民直接來行使;大多數國家的行政機關奉行首腦負責制,即行政機關最高決策權由政府首腦一人執掌的體制,這就體現了憲制規則進行信任賦權的一面。
又比如各國普遍確立的公權力進入社會的原則——“法無授權即禁止”,要求公權力,必須尊重私權利,只有在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能介入社會事務。這又體現了憲制規則防範風險的一面。
“一條腿走路”的普憲教育現狀
與憲制規則本身的生成邏輯不同,近代以來從西方傳入的憲法教學邏輯,則並非一種從“平衡觀”出發的敘述邏輯,而是承襲了天主教關於人之罪性的邏輯起點,只從“防範觀”的立場入手進行對憲制規則的敘述。按照此種教學邏輯傳統,“防範風險”的憲制規則從“防範觀”出發敘述;“信任賦權”的憲制規則僅被視為一種制度文化或制度傳統描述,其背後的觀念基礎,傳統憲法教學並不會做專門的解讀,而是留待人們結合自身閱歷去感悟出“人亦有值得信任的一面”,去感悟出“憲制規則的本質乃是平衡‘防範觀’與‘信任觀’的結果”。
我們再說回澳門。澳門回歸後,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於推動憲法與基本法的普及教育工作。目前已初步構建形成了基礎教育階段以公民課為主、高等教育階段以憲法與基本法通識課為主,囊括了其他面向全社會普憲講座及普憲短期課程的普憲教育體系。不過,從本澳普憲教育的普遍情況來看,似乎並沒有對傳統的教學邏輯進行改革,還是承襲了舊法,即採用只從“防範觀”的邏輯前提出發來闡釋憲制規則的敘述模式。 這一點,筆者進行的一次小範圍調研活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證明:
具體而言,筆者隨機尋找到了二百名接受過普憲教育的本地大學生,第一步是選取了普憲教育中的四塊重點內容,包括國家機構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澳門特區政制(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公民(居民)的基本權利,以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分別從對制度合理性的看法,以及在具體依制度行事時的態度兩個方面向受調研者問卷調查,結果反映目前本澳社會很可能存在着一種只從“防範觀”出發理解憲制規則的片面意識,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就對制度正當性的看法,幾乎所有受調研者都是從立足“防範小人”的觀念出發去看待有關憲制規則的合理性。比如在調研中,無論是對國家機構的基本組織原則,還是澳門特區的現行政制,幾乎所有受調研者都認為“分權”是最後的目標,只有那樣才能令到自己的自由最安全;也都認為“普選”是最終的目標,只有那樣自己的自由才能最受尊重。雖然當中大多數的受調研者同時認為可以接受現行國家及特區的相關制度,但只是基於“結果還不錯”的考量,屬於間接式、被動式的接受理由,也即“結果”好的時候尚能維持這種“接受”,一旦“結果”出現了些許問題時,“接受”很可能會隨即遭致質疑,甚至被摒棄。
另一方面,就在具體依制度行事時的態度,調研結果反映大多數的受調研者也都傾向於從立足“防範小人”的觀念出發去實際運用憲制規則,認為將法定義務盡到之後,剩下的就只有自己為己方的自由權益最大化而竭盡全力,無需寄希望於同政府建立起良好的互信關係。比如在調研中,有近79%的受調研者主張在行使基本權利的過程中,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便無需顧及政府的感受;亦有近62%的受調研者認為澳門在處理與中央關係時,只要盡到了憲制義務,便無需顧及中央政府的實際感受。
緊接着,在第一步調研結果的基礎上,筆者又向受調研者進一步了解造成上述看法與態度的成因,其中有超過六成的被調研者勾選了“從普憲類課程及講座中習得”一欄。這表明前述理解憲制規則的片面意識,很大程度上與目前普憲教育中普遍存在的只從“防範觀”出發之教學邏輯有關聯。
那麼,反過來而言,我們也可以對調研結果進一步推理得出,在“只從‘防範觀’出發”這種“一條腿走路”的普憲教學模式下,很多學習者其實是無法憑藉自己的經驗閱歷,自覺體悟到“信任觀”,並進而建立起以“平衡觀”來看待憲制規則的思維方式。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任憑這種片面意識發展下去的後果是嚴重的。因為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是實現憲法政治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試問如果大家對憲制規則的理解都出現了片面化,那最後實行出來的政治狀況,還會是立憲時理想的憲法政治狀態嗎?當然就不會是了,很可能會造成的結果則會是:一部分社會成員會激進地運用防範政府的規則;瘋狂地批判“信任賦權”的規則等。這樣的結果與美好的憲政局面沒有絲毫關係。
鑒於上述情況,筆者認為本地普憲教育,應當摒棄“只從‘防範觀’出發”這種“一條腿走路”的敘述邏輯,代之以一種“游走於防範與信任之間的平衡意識”敘述思路,向學習者傳遞憲制規則背後的真諦乃是,如何在防範“小人”風險與擁抱信任、迎接美好的過程中確定那個平衡點。
“兩條腿走路”應先打通制度與信任間的關聯
論及於此,最後的問題便是本澳普憲教育應如何引入“信任觀”的普及內容,從而實現“兩條腿走路”?一般來說,“信任觀”的普及工作要分兩個方面來進行:一方面是要從理論層面告訴學習者“這套憲制規則為何能夠產生值得信任的人”;另一方面則是要通過實例講授,讓學習者堅信“這套憲制規則確實能夠產生值得信任的人”。
在實例講授方面,本澳現時已開設了許多關於國情、區情,以及“一國兩制”經驗總結的課程、講座及實踐活動,課程中會引導學習者們認識到中央政府、特區政府與國家、特區過往取得之豐碩成果間的關係。因此,本地普憲教育現時真正缺乏的,只是有關在理論層面告訴學習者“這套憲制規則為何能夠產生值得信任者”這部分。
對於這個問題,西方通行的回答是“因為這套憲制規則讓人民自己來選。”大家基於對自己的信任,便自然確信自己選出的一定是值得信任的人。但筆者認為,這種答案是片面的,事實早已證明民主選舉產生的也並不一定就是值得信任的人。更進一步來說,其實哪種制度都不可能保證被賦權的人絕對都是值得信任的人,制度的意義更主要是在於要通過不斷完善,盡量將那些在競爭歷煉中一直脫穎而出的人選拔出來,並鞭策他們始終“以天下為己任”。從過去幾十年國家改革開放的成就,以及澳門回歸以來所取得的成就來看,雖然我們不能說我們的制度是最好的,不用完善了,但它的確為我們產生出了許許多多值得信任的人,開創了今時今日的美好局面,這也表明了從“我們這套制度”與“能夠產生值得信任者”之間,一定是存在許多理性經驗可以總結的。
對於這些理性經驗,由於內容較為複雜,過往普憲教育為了追求簡潔化,往往會將對之的闡釋省略去。但從當前的情勢來看,若不把這些內容梳理清楚,實難改變前述以片面意識看待憲制規則的思維風氣。為此,筆者認為,就現階段確立“兩條腿走路”普憲模式而言,首要攻堅任務應當就是要直面問題,系統總結,幫助學習者們打通從“我們這套制度”到“能夠產生值得信任者”之間的關聯性。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民眾建澳聯盟社會事務委員會副主任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