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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1日
第A1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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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案上訴敗訴

終審中院判維持勒遷及批給失效

四土地案上訴敗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於今年三月十八日、十九日和廿六日分別就三宗涉及土地勒遷和一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土地勒遷的案件(終審法院第139 / 2019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五千二百八十八平方米稱為“SJ”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建設發展置業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涉案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其後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一七年九月廿八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在收到通知起計六十日內遷離上述土地。

第二宗土地勒遷的案件(終審法院第16 / 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四千八百七十平方米稱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盈科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涉案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其後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一七年九月廿八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在收到通知起計六十日內遷離上述土地。

第三宗土地勒遷的案件(中級法院第793 / 2018號案)所涉土地位於澳門半島,面積九千六百五十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17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源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五月三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涉案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其後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在收到通知起計六十日內遷離上述土地。

至於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中級法院第577/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七百三十八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4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福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後,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裁定以上四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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