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進會:違防疫措施者須負刑責
【本報消息】新冠肺炎在海外蔓延,本澳疫病境外輸入壓力日增,法律交流協進會會長黃景禧呼籲大家積極配合特區政府防疫工作,理性忍耐防疫措施不便。提醒根據澳門法律規定,違反防疫措施者須負上刑責。
黃景禧指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為達至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的目標,所有人士均有義務與主管實體依法緊密合作,遵守主管實體所發出的命令及指引。為防止傳染病的傳播,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針對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的人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例如從高發地區回澳人士,衛生當局可要求其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甚至對其強制隔離。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如不遵守在指定時間地點接受醫學觀察之措施,例如拒絕前往指定酒店、高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或其居家進行醫學觀察,又或在進行醫學觀察期間離開上述地點等,除了根據第十五條規定得被立即強制隔離外,違反措施者可被判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罰金之日額為澳門幣五十元至一萬元,由法院按被判刑者之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其個人負擔訂定);如不遵守強制隔離措施,則可被判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除上述刑事責任外,根據其他法律規定,違反措施者可能因具體不同情節而構成其他犯罪的罪狀。
黃景禧認為,現時一系列防疫措施是阻隔病毒從海外進入澳門社區、保障全澳居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定措施,大家應理性接受衛生當局的判斷及安排,清楚認知違反防疫措施的刑責及後果,理解體諒前線醫護人員的工作及壓力,全民一心,對抗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