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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9日
第B1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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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佈流言引起恐慌罪

散佈流言引起恐慌罪

經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市民很大程度地提升了預防傳染病的意識和警覺;而且在防疫情期間,大家基本上都能自覺遵守有關規定,保持冷靜和克制,鮮有發生一些影響社會的違法行為例如散佈流言等。

散佈流言引起恐慌罪

對於散佈與傳染病有關的流言其實在《傳染病防治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法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行政長官批示採取特別措施期間,任何人意圖令居民受驚或不安,傳播與傳染病有關且其明知屬虛假的訊息(例如透過互聯網或手機通訊軟件傳播並不屬實的隔離或感染消息),使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影響,可構成“散佈流言引起恐慌罪”,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有關罰金的金額,為每日最低五十元至最高一萬元,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經濟和財力狀況以及個人負擔訂定。

上述提及構成“散佈流言引起恐慌罪”的其中一個要件,必須是在行政長官批示採取特別措施期間,作出散佈流言的行為。那麼,何謂特別措施?

特別措施

特別措施是指在出現爆發、流行傳染病,又或面臨爆發、流行傳染病的危險等情況時,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決定所採用的特定措施,目的是為了應付和控制傳染病在澳門特區大規模爆發或散播。

特別措施的種類包括:

(一)限制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的有人群聚集的社交、文化、康樂或體育等活動的舉行,以及限制特定場地的在場人數。

(二)將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在特定地方的人或特定群體的人隔離、限制其活動或為其活動設定條件,例如限制上述人士進入娛樂場等。

(三)限制或禁止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非本地居民進出澳門特區。

(四)限制或禁止來自有傳染病發生、爆發或流行的國家或地區的非本地居民進出澳門特區。

(五)限制或禁止出入特定區域或場所。

(六)限制或禁止導致或可能導致傳染病發生或傳播的某類行業的經營或某類場所的運作,例如獲政府許可經營博彩活動的場所,以及電影院、劇院、網吧、美容院、健身院、酒吧等場所。

(七)全部或部分中止公共部門的運作等。

有關特別措施的適用,須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作出批示,決定適用或宣佈解除全部或部分特別措施;在有關批示中,應明確表明所採取特別措施的理由、種類和開始適用的時間。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〇〇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

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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