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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4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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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默示駁回損訟者權益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總結會議。

醫專會可訂醫護執業指引

二常會:默示駁回損訟者權益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分析及討論《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的第三份工作文本,主要對醫專會全會三十日內不回覆當事人上訴視為默示駁回的規定有較大意見,認為要有明確答覆讓當事人決定是否提起司法上訴。

醫專會操作具彈性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指,這份新文本是政府於二月十七日提交的。第三條執業範圍增加了可由醫療專業委員會制訂執業指引及規範、制訂細則的條文;清晰了十五個專業的執業範圍,例如醫生的職務包括應用醫學原則及程序,作出諮詢、評估、檢查、診斷,治療及預防等。

該法案已有十個補充性行政法規,立法會顧問認為應該由行政法規訂定上述執業指引,好處是公開,如果由醫專會訂定就只有業界知道。但委員會認為制訂指引是醫專會其中一項職責,這種操作方式彈性亦較大。

就第六條第一款,取得所需的資格及執照後,方可從事法律規定的醫療人員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這裡的例外情況是指有限度執照,即因專科醫學培訓、緊急救援服務、高科技研究、引進新的醫療技術,或本地缺乏具特別資格的醫療人員的需要,可不用註冊及登記從事相關醫療服務。

行政訴訟費時失事

有關由二十三人組成的醫專會,委員關注誰人擔任主席一職?十五個專業應各只派一名代表,但如果一個專業出現兩名是否由衛生局長抉擇?

法案建議,對專責委員會的決議,可自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全會提起必要上訴。醫療專業委員全會須在三十日內對上訴作出決議,否則上訴視為駁回。

陳澤武指,很多委員對此有意見,政府曾解釋這是方便利害關係人,三十日內不回覆,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但委員認為,如果是三十日時間不足夠,何不加長?三十日內都不能有決議,是否對當事人不公道?司法程序費時失事,法院案件也多,醫專會有答覆,比當事人提起司法訴訟好。委員會將會約政府討論。

委員會昨討論了十二條條文,明日下午會繼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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