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宏偉受賄囚十三年半
【香港中通社二十一日電】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中國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原局長孟宏偉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孟宏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百萬元(人民幣,下同)。孟宏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非法收受近千五萬
經審理查明:二○○五年至二○一七年,孟宏偉在擔任中國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牟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一千四百四十六萬餘元。
法院認為,孟宏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孟宏偉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考慮有部分贓款贓物未能追繳等情節,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曾被點名“不知止”
二○一八年十月七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佈消息說,中國公安部副部長孟宏偉涉嫌違法,目前正接受國家監委監察調查。孟宏偉當時還擔任國際刑警組織主席。被查消息公佈後,國際刑警組織發佈公告稱,已經收到孟宏偉的辭呈。二○一九年三月,孟宏偉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此後,孟宏偉被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隨後該案被提起公訴。
《中國紀檢監察報》曾在一篇文章中點名孟宏偉等腐敗官員,指出“不知止”是近年來被查處的一些腐敗分子的“通病”。文章還說,事實證明,黨員幹部一旦財迷心竅,便會利令智昏、欲罷不能,甚麼事都敢做,甚麼錢都敢要,完全不考慮後果,不知不覺成為慾望的囚徒而“不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