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兩千三區際司法協助
粵年內審八千四涉港澳民商案
【本報記者廣州廿九日電】廣東省高級法院最近首次發佈廿例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據了解,去年以來,廣東法院共審結兩萬多件各類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約佔全國三分之二。今年一至十一月全省審結涉港澳民商事一審案件八千四百多件,辦理區際司法協助案件兩千三百多件。
港澳案涉多領域
公佈案例反映近年廣東法院審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有關生產經營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及跨境投資、跨境婚姻、跨境務工等領域等內容,對廣東全省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指導。
粵港澳大灣區三地法律制度不同、制度規則的差異,一定程度成為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樽頸”。廣東法院按照“中央要求、灣區所向、三地所長”原則,打造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推動依法平等保護、深化司法合作銜接,為推動大灣區內各類要素深度融合作有益探索。
廣東高院負責人表示,粵法院將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人身安全、公平交易、財產制度、知識產權、生態環境、創業就業保護,依法保障港澳企業及港澳居民在內地投資、經營、創新創業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澳撞船認定責任
廿宗涉港澳民商事案例多宗涉澳。比如永紳公司訴粵飛公司等船舶碰撞責任糾紛案,要確定內地船舶在澳水域碰撞責任認定。
基本案情“粵肇慶貨九○二八”輪與“博運八八二”輪均為內地內河船舶,二○一四年五月三日在澳門嘉樂庇大橋十五號航標附近相遇,在十四號至十五號航標間碰撞,“博運八八二”輪船小面積凹痕及裂口,“粵肇慶貨九○二八”輪左舷側掛吸沙管損壞。
澳門特區土地工務運輸局出具公函說明“博運八八二”輪所有人已賠償航標設施損失。珠海海事局灣仔海事處出具《調查結論書》,認定“粵肇慶貨九○二八”輪和“博運八八二”輪對碰撞事故負同等責任,兩船船舶所有人就損失向對方索賠。
粵法院認定澳據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為內地企業,內地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因船舶碰撞意外發生在澳門水域,事故責任可參照適用《一九七二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作判定。
法院判定“粵肇慶貨九○二八”輪與“博運八八二”輪均存在違反《一九七二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情形,對事故發生過錯相當,應對本次事故各承擔五成的責任。在查明各方損失的基礎上,廣州海事法院按責任比例判令各自賠償對方船舶損失,雙方均提起上訴,廣東高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內地法院依法認定了澳門特區公文書的證據效力,同時參考海事部門的調查報告,對內地船舶在澳門管轄水道發生碰撞意外的責任及損失數額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