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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
第A06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為確保每個人都可享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權利,早於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公約”於一九七六年起生效。

回歸前,“公約”已在澳門適用。回歸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公約”適用於本澳的規定繼續有效,而且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根據“公約”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這些權利包括:接受教育的權利,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及免費,中等及高等教育就應逐步做到免費;選擇職業的自由,包括享有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來謀生的權利等;生活保障的權利,即有權為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着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即有權參加文化生活、享有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而且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都會受到法律保護等。

基於“公約”是一項原則性的規定,要落實保障每個人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還須依靠各締約國自行立法及制定措施。

因此,締約國應向聯合國報告其履行“公約”所採取的措施及進展情況,包括在“公約”生效後一年內分期提供報告。該報告會由“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審議並提出進展安排,而締約國也應就跟進情況遞交報告。

另一方面,根據“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盡最大能力透過立法或其他措施,逐步實現“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因此在本澳不同範疇的法律中,均有體現相關權利的規定。

例如:根據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依法推行義務教育,以及依法保護作者的文學藝術及其他的創作成果和合法權益;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以及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

在保障教育權利方面,第九/二○○六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規定了入讀實施正規教育的公立或“入網”學校的學生,只要是本澳居民,就可以豁免學費、補充服務費和其他與報名、就讀及證書方面有關的費用。

在保障就業方面,第七/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亦規定所有本澳居民均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就業機會。

在保障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方面,根據第四三/九九/M號法令《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的規定,在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之原始智力創作,不論其種類、表現形式、價值、傳播方式或目的,有關作品都會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第九/二○○六號法律、第七/二○○八號法律,以及第四三/九九/M號法令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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