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培訓宜更具針對性
早前有報章報道,澳門公務人員聯合總會青年委員會秘書長和理工學院講師共同撰寫《建設優秀公務人員隊伍,提高政府施政質量》一文,關注公務人員的培訓工作,並提出三點建議,包括改變公務員培訓只是“上課”的概念、培訓課程及內容需與個人發展相關,以及促進培訓機構的專業化和多樣化。
一、公務員培訓及其意義
公務員培訓是指國家或地區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或地區公務員職位的要求,通過各種形式,有組織地對國家或地區公務員進行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方面的培養、訓練活動。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公務員的培訓,並以立法加以保障。如美國國會一九五八年通過了《政府僱員培訓法》,法國一九七一年頒佈了《繼續教育法》,日本每年通過各種形態培訓國家公務員達其總數的四分之一。
一般來說,公務員培訓有以下的主要意義:
(一)公務員培訓是實現公務員知識更新,提高公務員素質的根本措施。
當今世界正處於知識爆炸的信息時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知識老化的速度加快,公務員不同程度地存在知識不足的現象。行政機關普遍使用電子電腦和辦公自動化設備,要求公務員掌握先進設備的方法。公務員不學習,不參加培訓,就跟不上時代的發展。行政機關對公務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能開發公務員的潛能,優化知識結構,提高公務員的素質。
(二)公務員培訓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徑
行政機關為提高行政效率,可以採取引進先進設備,優化組織結構、對公務員培訓等方法,其中最有效的途徑就是對公務員進行培訓。公務員是行政機關的組成因素,也是最活躍的因素,公務員具有主觀能動性,培訓能開闊公務員的視野、更新公務員的知識,激發公務員的責任感和進取心,最大限度地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充滿活力的公務員隊伍。公務員的培訓能極大地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
二、公務員培訓現存的問題
根據上述《建設優秀公務人員隊伍,提高政府施政質量》一文指出,有近八成公務人員曾接受培訓,但近四成認為培訓對晉升無幫助,而且培訓機會並不平等,並指出特區政府現有公務人員培訓存在六大問題:1.公務人員培訓的法律法規較薄弱;2.培訓內容與工作的實際相關度不高;3.培訓時間較短,工學矛盾令人難以抽出時間參加培訓;4.培訓機構單一、缺乏專職培訓師資、培訓前需求評估和培訓後成果評估不健全;5.培訓課程內容和方式較單調且未與澳門發展相符;6.部門目標與個人職涯發展沒有統一起來。
三、問題分析
對於特區政府在公務員培訓所出現的問題,筆者與一些公務員朋友曾討論,彼此深有同感,並且嘗試找出當中的原因。首先,由於現時公務員的晉升,按法律規定是需要修讀一定時數的課程,這種要求無疑可使每年報讀公務員培訓課程的人數大為增加,卻出現公務員“為讀而讀”的心態,大部分可能只是為了滿足法律的要求,而被迫在工餘時間修讀一些自身未必感興趣的課程,其結果是學員花費了時間修讀這些課程,但沒有得到很大的益處,特區政府動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安排這些課程亦白白被浪費。
另外,就是培訓課程及內容需與個人發展相關的問題,理論上,公務員每晉升一級,其薪金提高的同時,亦代表其工作要求和責任亦相應的提高,因而培訓課程及內容應具有針對性,以使獲晉升的公務員得到適當的培訓,從而可有效應付未來工作的需要,可惜的是,現時由於公務員同一職位的不同的職級並沒有明確的責任和要求劃分,如同為技術員,在法律上一等技術員和首席技術員在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的要求基本上是沒有分別的,因而有關部門所舉辦的培訓課程並不能夠因應不同的職級要求而開展,其結果當然是未能達至應有的培訓績效。
四、建議
筆者認為,對於上述公務員團體提出關於公務員培訓的問題和建議,是其以問卷調查的方式,向特區政府的公務員作意見的收集後而作出分析,筆者相信有一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故建議現屆和未來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好好研究有關報告,以作為未來改善特區政府公務員培訓工作的參考依據。
另外,針對上述的公務員培訓問題,筆者建議,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首先做好職務分析的工作,即不單要做好各種不同職位具明確的責任和要求劃分,還要更細緻做好同一職位各個不同職級的工作要求和責任的劃分,然後,再根據不同職位和職級度身訂做地設計各種不同的培訓課程,這樣才可做到培訓課程的內容與個人發展相關,公務員培訓部門便可因應不同層級公務員的能力特質要求不同而作有分級培訓。如局級官員應著重專題培訓,培養其領導和政策制定能力、協商能力、國際視野及責任倫理等。中層及基層不同職級的公務人員,應持續通過不同程度的培訓,更新他們的公共服務價值及精進其專職能力,包括電子政務、公共政策及區域合作等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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