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非生父 上訴終院敗訴
居民被註銷永久身份證護照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甲於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在澳門出生,出生紀錄顯示其父親為澳門居民乙。甲一直在中國內地居住,直至十七歲後才來澳生活。二○二○年九月二日,身份證明局收到司法警察局轉來的乙與甲的親子鑑定報告,報告結果表明乙並非甲的生父。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於二○二一年六月三日作出判決,宣告甲非為乙的親生女兒,並命令註銷甲出生登記中乙為其親生父親的紀錄。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身份證明局作出決定,宣告向甲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換發及更換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以及發出澳門特區護照的行為無效,同時註銷甲所持有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澳門特區護照。
上訴方:責不在本人
甲針對該決定向行政法務司司長提出訴願,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駁回訴願,並維持身份證明局的決定。甲不服,針對有關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訴的行政決定。甲針對有關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但被裁定為理由不成立。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甲向行政長官提交申請,稱其在澳門出生,一直在澳門學習及生活,此前並不知曉乙非其生父,提供虛假父親身份資料的責任應由其生母及乙承擔,不應歸咎於甲,故請求例外許可其在澳門居留。行政長官於二○二四年二月十六日作出決定,不批准其申請。甲針對上述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在二○二五年四月三十日裁定上訴敗訴。甲仍不服,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該案。
在上訴中,甲指被上訴裁判對第十六/二○二一號法律第十一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八條作出錯誤解釋和適用。對此,合議庭指出,甲的澳門居民身份是基於對其父親的虛假登記所作的有瑕疵評價而獲承認的。因此,甲所指稱的法律錯誤並不存在,被上訴的裁判完全符合所適用的法律規定。另外,本案涉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c項所述的無效,同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可能對從無效行為中衍生的事實情況賦予某些法律效果屬於行政自由裁量權。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中,只有當行政決定以不可容忍的方式,違反了行政法規定的包括適度原則及善意原則的保護信賴層面在內的行政活動的一般原則時,法院才可以介入審查,本案並未出現有關情況。關於人道原則的問題,根據本案所載的事實,未見任何經證實的極端必要狀況,以致可根據第十六/二○二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六項的規定例外地給予甲居留許可。
綜上所述,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一百一十/二○二五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