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權利 共融的社會
走在澳門的公共道路上,你有否注意到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關愛座、建築物附設的無障礙通道、以及交通指示燈的發聲裝置?這些看似平常的設施,背後有一個重要的國際公約在推動——《殘疾人權利公約》。今天將和大家一起認識這部公約的主要內容。
《殘疾人權利公約》(下稱《公約》)於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在紐約通過,自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適用於中國,並透過第二/二○○九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這部《公約》旨在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士都能充分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促進對殘疾人士固有尊嚴的尊重。自通過以來,推動了全球殘障人士權利事業取得重要進展。目前,已有一百九十二個國家和一個區域組織批准《公約》,超過百分之九十的國家制定了保障殘障人士權利的法律,近百分之八十的國家禁止在招聘過程中歧視殘障人士,百分之七十五的國家通過了保障殘障學生融合教育的法律。
殘疾人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按照《公約》的規定,國家需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承諾確保並促進充分實現所有殘疾人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使其不受任何基於殘疾的歧視;並為着促進平等和消除歧視,採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提供合理便利。
為此,《公約》訂定了八大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基本原則,包括:(一)尊重固有尊嚴和個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以及個人的自立;(二)不歧視;(三)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四)尊重差異,接受殘疾人是人的多樣性的一部分和人類的一份子;(五)機會均等;(六)無障礙;(七)男女平等;及(八)尊重殘疾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並尊重殘疾兒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權利。
在這八大原則的指引下,殘疾人士享有《公約》規定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其他的權利。
在公民權利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殘疾人士應不受任何歧視,享有法律賦予的權益與保障。他們擁有言論自由,得以透過各種交流形式自由表達意見;同時亦有權獲得各類社區支助服務,包括必要的個人援助,以及享用為公眾提供的社區服務與設施。
在政治權利方面,殘疾人士有權獲得及變更國籍,並獲得、擁有及使用國籍證件及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此外,他們亦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可透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政治和公共事務。
在經濟權利方面,殘疾人士可自由選擇及接受工作,且不得被奴役或強制勞動;他們與其他人士享有同等就業機會及同工同酬的權利,並有權獲得各類職業介紹服務、職業訓練及進修培訓等。
在社會權利方面,殘疾人士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涵蓋幼兒教育、小學及中學教育、高等教育、職業培訓、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等層面;並可依個人需要,獲提供學習手語、盲文及其他輔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以及定向與行動技能訓練的機會。同時,殘疾人士有權獲得與其他人相同、免費或費用較低的醫療保健服務;亦有權取得針對其殘疾所需的特殊醫療衛生服務,以及不受歧視的醫療保險和人壽保險等。
在文化權利方面,殘疾人士可進出各類文化表演及文化服務場所,並有權組織及參與各種文化、娛樂與體育活動。
平等的權利,共融的社會。《殘疾人權利公約》不僅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一份關於人類尊嚴的莊嚴承諾。澳門作為《公約》適用的地區,將繼續與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締造一個以平等權利共融為本的社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2/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及《殘疾人權利公約》第 1、3、4、5、7、18、19、21、22、24、25、26、27、29、30 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