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擅自登入他人網上帳戶
近年來,互聯網的應用已全面滲透日常生活,從私人電子郵件到各類社群平台,已成為人們通訊、收發與上傳檔案的重要工具。不過,由於上述帳戶均屬當事人所有,任何人要使用該等帳戶,又或查看帳戶內資料,必須得到當事人同意,即使是雙方存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夫妻、父母子女)亦然。我們有時會聽到,某女子在未經男朋友同意下,私自登入其電郵及社交平台帳戶,查看男友與他人的聊天紀錄。其實,該女子的行為已觸犯第十一/二○○九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四條“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按照相關規定,任何人存有不正當意圖,在未經許可情況下進入他人整個或部分電腦系統(包括電郵及社交平台系統),有可能被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另外,《打擊電腦犯罪法》除規定上述罪名外,對於存有不正當意圖且未經許可下獲取、使用他人載於電腦系統內或電腦數據資料儲存載體內的電腦數據資料(在上述例子中,如果該女子私自登入男友的社交平台帳戶後再用光碟複製該帳戶內男友的聊天紀錄),又或未經許可下更改、刪除或增加他人電腦數據資料等(該例中,女子更删除了其男朋友檔案中的照片),亦分別訂定了“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損害電腦數據資料罪”等罪名。倘若不當獲取或使用的有關資料涉及個人的私人生活,尤其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則須負上更重的刑事責任,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因此,大家切勿因一時好奇或衝動,誤入法網,付出難以挽回的代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十一/二○○九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四條、第五條以及第七條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