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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6日
第A15版: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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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修訂保險法擬強化穿透監管

國家修訂保險法擬強化穿透監管

【新華社北京電】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九月四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列明加強股東穿透監管,完善審慎監管制度,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加強保險消費者保護,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現行保險法自一九九五年施行,於二○○二年、二○○九年、二○一四年、二○一五年分別進行修改。金融監管總局介紹,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面臨的風險形勢更加複雜多元,現行保險法的滯後性日益凸顯,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全面修改,解決行業發展及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維護保險業持續穩健運行。

股東實控人納監管

此次公開發佈的徵求意見稿涵蓋多方面重點內容:

——加強股東穿透監管,將保險機構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範圍。

“若大股東通過隱蔽的關聯交易抽逃資本、侵佔資產,機構的償付能力便成為空話。”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亦文表示,徵求意見稿將股東的義務從被動履行提升為主動作為,使監管部門獲得對股東行為進行全流程監督、全過程干預的法定權限。尤其是針對實際控制人的穿透監管要求,解決了“名義股東易管、背後操盤手難尋”的執法盲區。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總監白飛鵬分析,徵求意見稿明確股東出資義務、關聯交易報告義務和信息披露義務,對股權代持、以不當手段干預公司經營管理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增加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強制措施和專門罰則。

審慎監管全面升級

——完善審慎監管制度,強化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監管要求,改進償付能力監管,強化資產負債管理,完善資金運用監管。

武亦文表示,徵求意見稿將保險監管的着力點從“經營行為是否合規”的微觀審查,提升至“機構整體是否穩健”的系統評估。除了從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方面系統構建保險業審慎經營規則,還將資產負債管理明確為法定義務。這意味着保險機構必須在制度層面建立常態化機制,而非僅在極端情形下被動應對。

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合規官曹順明認為,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範圍,豐富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工具,有利於保險公司優化資產配置,更好發揮“耐心資本”作用,服務金融“五篇大文章”和實體經濟。

健全風險處置機制

——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完善風險處置及市場退出規則。

“徵求意見稿注重早期糾正、接管與重組、撤銷和破產清算等制度的有序銜接,豐富處置手段,重視保險保障基金在風險處置和保單持有人權益保護中的作用,注重風險機構恢復和處置機制建設,維護保險市場穩健運行。”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岳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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