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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9日
第A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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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樓宇滲漏水,有辦法!

解決樓宇滲漏水,有辦法!

為解決樓宇出現滲漏水時存在的“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等問題,特區政府已制定第九/二○二三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今日將以一問一答的方式向大家介紹相關規定。

問:是否所有樓宇都適用《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

答:《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適用於樓宇、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及獨立單位,尤其包括因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滲漏水而須進入獨立單位檢查或施工的取代同意的情況。但對於在建的樓宇(俗稱“樓花”),則不屬該法律的適用範圍。

問:如何透過《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

答:一、針對樓宇、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或獨立單位的滲漏水爭議,涉事雙方須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

二、如果協商不成,受滲漏水影響的住戶可委託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作檢測報告,如有關報告指出有必要進入某單位以調查滲漏水源頭或進行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在徴得有關單位業主同意下,可入屋進行檢測或維修。

三、如果懷疑出現滲漏單位的業主拒絕合作,受影響的住戶可向指定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以解決下列問題:取代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進行滲漏水檢查的同意(強制入屋檢查);進行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及倘有的取代同意(入屋進行維修工程);因滲漏水所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

然而,即使受影響住戶有權進入他人的單位進行檢查或維修,但仍須以必要及適度的方式進行,否則視為不當檢查或工程。如果因不當檢查或工程,又或經證實有關單位與滲漏水無關,則被入屋的單位的業主亦可透過必要仲裁提出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九/二○二三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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