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度的三十年演進
《澳門組織章程》頒佈後,選舉制度經歷了數次修訂,每一次調整都是政治力量的博弈,也折射出澳門社會民主化進程的曲折。
一九八四年是一個重要節點。此前,葡國憲法和《澳門組織章程》對華人選民存在隱性歧視——選民資格與“葡語能力”掛鈎,大批不諳葡語的華人被擋在投票站外。這一年,澳門終於取消了對華人不平等待遇,實行普選制。此後,華裔選民登記人數逐年攀升,直選議席中開始出現華人代表,打破了由葡人壟斷的局面。
一九九〇年,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對《章程》進行重大修訂。立法會議席從十七席增至二十三席,直選和間選名額均有增加。這是回歸前最後一次重要調整。雖是為過渡期做準備,但爭議隨之而來。有聲音質疑,這是葡方試圖在撤離前安插更多“親葡”勢力進入立法會;也有學者認為,這是澳門政制走向成熟的必要步驟。
同年,選舉制度另一項關鍵變革浮現:一九九一年的立法會選舉引入“改良漢狄法”計票公式,取代原有的簡單多數制。這種計票方法旨在保障小黨派的議席分配,鼓勵多元聲音進入議會,但也使選票換算變得複雜。一位選民曾在投票站外打趣:“我連計票公式都看不懂,怎麼知道投給誰有效?”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從一九七六年到一九九九年,選舉制度的每一步調整都是一跬步。這二十三年間,直選議席從六席增至八席;選民的投票率從不足三成爬升至六成以上;立法會雙語議事記錄越來越厚。這是一座城市學習民主的過程,笨拙、緩慢,但從未停歇。
制度的每一次修改,都是一次權力的重新談判。三十年的選舉演進史,就是一部澳門華人從“被代表”到“自己代表自己”的過程。不在於跑得多快,而在於從不拒絕修改、從不害怕改變。
(章程 · 六)
吳志良